第一課:有效遺囑3個關鍵角色
「如果訂了一份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的遺囑,真的完全做白工了。」吳挺絹以裴祥泉的案件為例,由於其沒有配偶、子女,父母也不在世,以法定繼承順序來看會由兄弟姊妹繼承其遺產,但是他並無意願留給手足,因此在生前預立遺囑,指定由邱瓈寬及公司員工平均分配。
當時裴祥泉選擇「代筆遺囑」來交代生後事,指定公司3位員工,1位擔任「遺囑代筆人」,另外2位為「見證人」,並且也遵守全員全程看到立遺囑的過程;裴祥泉過世後,邱瓈寬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拿著該份遺囑去辦理遺產過戶。
吳挺絹進一步說明,親屬過世後,國稅局會寄發一份「關心信(遺產稅申報通知)」提醒家屬,必須要在過世的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而裴祥泉的弟弟妹妹收到信後,去辦理遺產稅時發現哥哥有預立遺囑,表明其不將財產留給他們,因此憤而提告,主張其遺囑無效。
遺囑是否有效,要從兩個部分來看,其一為形式要件,也就是立遺囑的程序與簽名方式,其二為3大關鍵角色的是否有符合法定要件,吳挺絹律師建議,可使用「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無論是哪種方式,都必須有三個人,包含「1位代筆人」、「2位見證人」。
第二課:立遺囑人、代筆人、見證人的條件
裴祥泉遺囑最終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效,主要原因是「見證人」資格不符,吳挺絹說明,並非所有人都可以擔任見證人,有以下5種限制: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未成年人(未滿20歲)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吳挺絹表示,裴祥泉想將遺產給公司員工(受遺贈人),但是他找了公司的2位員工擔任見證人,等於受遺贈人同時又是見證人,牴觸了見證人的資格,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該份遺囑無效。
特別的是,上列第五項為「公證遺囑」的執筆人,也就是負責把立遺囑人的交代事項「親自執筆」記載下來的人,包含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無論是哪一種,其立的遺囑皆稱為公證遺囑,法律效力相等;對此,吳挺絹律師提醒,公證人的助理不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但有趣的是,如果找律師立「代筆遺囑」,律師的助理可以擔任見證人,不會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
上述為訂立遺囑的資格,還有另外一個為遺囑的「形式要件」,吳挺絹律師強調2大重點:
- 立遺囑人須具備口述能力:無論是「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立遺囑人必須以「口述」讓代筆人紀錄,所以其必須要有正常的口述能力。
- 全員必須全程參與、簽名:立遺囑人、代筆人、2位見證人都必須全程參與,不可到最後簽名時才出現,立遺囑程序結束後,全員必須要「簽名」而非蓋章,若只有蓋章會導致遺囑無效。
第三課:遺囑誰來執行?他有什麼風險?
由上述可知,訂立代筆遺囑與公證遺囑的3大關鍵角色為「1位代筆人」與「2位見證人」,那邱瓈寬擔任的「遺囑執行人」是什麼呢?吳挺絹解釋,雖然遺囑執行人並非必要的法定要件,但他的優點是遺囑執行人繳完稅後,或報完稅後拿到免稅證明書,他就可以直接過戶,完全不需經過繼承人們的同意,可以避免子孫爭產的窘境。
不過,遺囑執行人的責任重大,必須慎重考慮,吳挺絹提醒,遺囑執行人也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若需要繳稅,國稅局會找「遺囑執行人」令其繳納遺產稅,而非「繼承人們」。
吳挺絹表示,實務上就曾發生過有善心人答應擔任遺囑執行人,不料立遺囑人未留錢給其繳納遺產稅,導致其一夕間扛下鉅額遺產稅;對此,吳挺絹強調,無論是立遺囑人還是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的民眾,要慎重考量遺產稅問題,以避免最後的心願卻變成沈重的負擔。
第四課:有效遺囑訂立時機很重要
「我爸爸根本就是生病,不知道他在寫什麼東西,所以這份遺囑無效。」實務上不少主張遺囑無效的案例,但要如何證明該說詞屬實呢?吳挺絹表示,這類舉證的困難度極高,因為,證據必須精細到該父在某年某月某日幾時,在哪裡預立遺囑的認知能力是有問題的!若只單純拿平日的就醫診斷證明,在法院的認定上是不足的。
由此可知,預立遺囑的時間點十分重要,吳挺絹提醒,若要用遺囑來安排財產分配,務必在「自己健康時」,因為訂遺囑在法律上規定必須要有「行為能力」,若不幸失智或喪失認知能力時,通常家屬會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當法院裁定後,該人訂立的遺囑將視為無法律效力(輔助宣告則回到舉證問題);但是,若要證明失智症患者在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前,立遺囑的「當下」,就已無行為能力,在實務上「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吳挺絹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