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妹為遺產纏訟6年!「交代」也算有效遺囑嗎?
「任何一個父母親,都不希望因自己的遺產,造成孩子未來的紛爭。」吳挺絹經手多場遺產分配訴訟後有這樣的感慨,其中讓她印象深刻的是,有一對三兄妹(2兄1妹)母親過世後,留下不動產、存款,存款以三等份分配,但是房地的價值,三方光是討論就耗時3年,仍無法取得共識。
最終很遺憾地,三兄妹只能透過上法院打財產分割訴訟,訴訟過程中,有一方提出「媽媽生前有交代遺產要分配給誰」,這也是遺產分割訴訟中常見的說詞,吳挺絹表示,所謂「交代、心願」,皆必須符合法律上遺囑的要件,否則法官可不採信,並且依照「應繼分」分配遺產。
那麼,三分之一份的房地要如何分配呢?由於妹妹長年居住美國,使用房地的機率極低,勢必要以「價金」來分配,爭議點就在於該房地值多少錢,即便找了不動產估價師判斷,需要付錢給妹妹的兄長們仍不滿意。
官司共耗時3年,從母親過世到財產分割完成至少花上6年,吳挺絹表示,若父母在世時預立有效遺囑,子女只要按照遺囑內容辦理過戶,兄妹之間就不需要討論,也不會有後來糾紛的問題;「我相信遺產都會是爸爸嗎媽,想留給孩子的禮物」吳挺絹語重心長地說。
繼承遺產2方法
遺產究竟歸向何方,關鍵在於被繼承人(也就是身故者)是否有明確交代,若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遺囑內容不符合法定要件,繼承人間也無法討論讓彼此滿意的結果,最終必定要上法院,由法官依法分配。
吳挺絹表示,遺產分配基本上有兩個途徑,其一為訂立「有效的」遺囑或辦理遺囑信託;其二視繼承人之間是否有共識,決定上法院與否。
- 預立遺囑:被繼承人在世時,規劃有效的遺囑或遺囑信託,由遺囑執行人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至國稅局辦理;接著遺囑執行人就可按照遺囑所寫的遺產分配方法,到銀行與地政機關辦理財產過戶,即完成遺產繼承。
- 遺產分割:若無訂立遺囑,勢必由繼承人們共同討論遺產分配方法,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繼承人間無法取得共識,這時就必須走上法院,透過法院的遺產分割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得以分配財產;或者透過法院安排的調解或和解,才能分配遺產。
預立遺囑優點一:繼承人不需為財產分配而耗費漫漫時光
吳挺絹以三兄妹為例,假設其父親在母親過世前已往生,母親身故後留下價值900萬元的房子,她在身故前預立遺囑指定要把房子留給老大;那麼,老大(假設他也是遺囑執行人)繳完稅後,老大就可以將房子移轉到自己的名下,也不需要跟老二、老三討論。
不過,沒有分到房產的老二、老三該怎麼辦呢?吳挺絹說明,法律有所謂「特留分」的保障,即便遺囑未有分配遺產給他們,但老二、老三仍有權利可主張特留分受到侵害,請求分配到「最少應得的遺產」,分配方式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也就是說,老二、老三原本各可分得900萬的三分之一(每人300萬),但是母親在遺囑中明確指定要給大哥,對老二、老三來說是侵害特留分,因此他們可請求老大拿出特留分的錢,他們各可分得150萬元。
吳挺絹進一步說明,即便特留分受到侵害,並不代表該份遺囑無效,而是老二、老三有權利去取得特留分的保障,只是並不影響大哥取得房屋的權利。
法律小教室:應繼分與特留分(點我)
繼承人分為「配偶」、「血親」兩種,配偶具備當然繼承權,剩下的遺產按照繼承順位分配,共有四個順位,分別為子女或(外)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但並非人人都可拿到遺產,順序排前面的人已繼承遺產,後來的順位皆無權繼承。
遺產分配比例根據繼承順序而有所不同,首先,配偶必定可以繼承,其餘血親則是依順序而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優先,子女在,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就無繼承權,接著按照第一順位繼承人數加上配偶,遺產平均分配;如果被繼承人膝下沒有子女,也無(外)孫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就可以繼承遺產,遺產計算方式為配偶二分之一,父母則是平分另外二分之一遺產。
若父母已不在世,那麼就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繼承遺產,配偶可配得二分之一的遺產,其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分;若無兄弟姊妹或已不在世,配偶可拿遺產的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遺產則是由祖父母平分。
這些都屬於民法所稱的「應繼分」。
不過,實務上不少案例,父母不想把財產留給不孝子女,只想留給最體貼的小孩,但這侵害到民法上的「特留分」,也就是繼承人最少應分配到遺產的權利。
也就是說,即便預立遺囑指定繼承遺產的對象,也不能侵害特留分,因此沒有在遺囑上出現的法定繼承人仍可以拿到特留分所保障的遺產比例;特留分計算方式是以應繼分為基準,比例同樣按照繼承順序而有所不同。
若被繼承人的配偶沒有分到遺產,那麼特留分保障其可以拿到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或(外)孫子女若未分得遺產,特留分可拿到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的特留分同樣也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的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的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預立遺囑優點二:不想留遺產給子女也可訂定遺囑
吳挺絹指出,有些父母親認為子女不孝,包含身體、精神上的傷害,使得他們不想將財產留給子女繼承;法律上可透過「排除繼承權」的方式讓該類繼承人一毛錢都拿不到,包含上述所說的「特留分」。
不過,前提是被繼承人(也就是例子中的父母親)必須在世時明確在遺囑中表示不想給孩子遺產,並且提出證據證明該子女有「重大污辱和虐待」的情事,這些就可作為證據保存;例如,子女長年不聞不問,也失聯許久,讓他非常傷心,因此不想讓子女繼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