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財產不要留給弟弟!親口交代的遺言也無效?
「哥哥生前說過不把財產留給弟弟!」口頭表達財產的歸屬,就算完成財產分配嗎?單純用口頭交代「心願」,在法律上難以認定為有效,須書面作成(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才有效力,除非當事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可以例外使用口授遺囑,但這種情況較少見也難以成立,原則上仍以提早規劃財產,才能確保財產留給最重要的人。
律師陳軾霖曾遇過一個案例,一位老榮民沒有結婚也沒有子女,只有大弟、二弟兩位親人,晚年自己住在榮民之家,只有大弟會定期探訪、陪伴聊天、提供日常照料需求,兩人感情融洽,至於二弟長期吸毒、家暴,手足關係緊張,因此榮民伯伯生前多次表示不願將自己的財產留給二弟。但現實總是殘酷,榮民伯伯過世後留下一筆退休金,平時不聞不問的二弟跑出來主張「我也是法定繼承人,可以分一半的遺產!」由於榮民伯伯生前並未透過有效的遺產規劃,最終自己一半的遺產仍由二弟拿到手。
財產分配的4種方式:節稅、防爭產、保障老後生活
想把財產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該怎麼做?擔心身後留下的房子被有心人覬覦,如何安穩守住?陳軾霖律師表示,想要杜絕財產糾紛,大原則就是「事前規劃勝於事後補救」,法律上常見財產分配方式大致分為4種,包含生前贈與、保險規劃、預立遺囑、以房養老。
- 生前贈與:每人每年都有贈與244萬元的免稅額度,贈與人可以按照自身意思贈與給任何人,不論贈與給多少人,每年累計贈與金額不超過此範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因此,可以透過逐年贈與的方式,有效把財產分給想給的人,當自己過世後,這筆錢也不會納入遺產計算,可減少遺產稅額,且避免其他繼承人爭產。
- 保險規劃:透過保險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未來身故時,指定受益人可以取得身故理賠金,這筆錢不會納入遺產稅,是節稅的好方法,也能把錢留給想照顧的人。不過,要注意「要保人、被保險人必須是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才能達成節稅的效果。
- 預立遺囑:依照自由意志分配大部分的遺產,受贈人不限對象。遺囑有五種訂定方式,包含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各自有其成立要件,預立遺囑時應詳加確認,建議尋求專業人員協助會更周延。要注意的是民法有「特留分」規定,法定繼承人享有最低的繼承限額,即使遺囑中已明確交代遺產分配,若內容侵犯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法定繼承人仍然可以主張討回其應有的部分。
- 以房養老:將房屋抵押給銀行,並由銀行提供每月固定金額作為屋主的生活費,好處是能把錢用在自己身上、保有房屋所有權、穩定的現金流,同時也可確保房屋不落入他人之手;但缺點是申貸年限屆滿時,屋主未身故,可能會面臨追繳貸款的風險,因此申請以房養老應審慎評估。
配偶、手足怎麼分財產?1個原因恐讓你的遺產充公
夫妻攜手一世,總會遇到另一半先走的時刻,若兩人膝下無子,配偶可以完全繼承另一半的遺產嗎?看這個問題前,必須先瞭解法律所規範的「法定繼承人」概念——人在身故後留下的遺產,原則上會由配偶及血親繼承,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一定會拿到遺產;而血親則有優先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當前一順位繼承人已繼承,後順位就沒有繼承資格。
實務上曾發生過一些「配偶與手足的財產之爭」,例如丈夫過世後,丈夫的兄弟姐妹主張他們也有房屋所有權,居然聯手把太太趕出她與已逝丈夫的家!陳軾霖律師說明,由於這對頂客夫妻當初將房子登記在丈夫名下,而丈夫生前又沒有預立遺囑,在兩人沒有子女、父母又早早過世的情況下,他的遺產由配偶與兄弟姊妹各分一半,礙於對方人多,這位太太最終只能搬離住了大半輩子的家。
聽起來很荒謬,但真的會發生,所幸這種窘境是可以避免的!陳軾霖表示,預立遺囑就是最直接明瞭的方法,即使未來手足爭產,也能替自己想照顧的人留後路;至於單身未婚無子無女,也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在沒有預立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就會直接收歸為國有,因此如果對於自己未來的遺產已經有計畫,也務必要提早著手規劃。
不孝晚輩拿了財產就棄養!2重點保障一個人的老後
有些父母愛子心切,早早就把財產贈與給子女,沒想到真心換絕情,孩子拿到財產後就不再關心自己,甚至人間蒸發、帶著財產逍遙去。贈與後才發現子女不孝,父母可以把錢討回來嗎?陳軾霖指出,想保住老本有2個重點。
- 撤銷贈與:先確認財產是否已移轉,假如錢或房屋尚未移轉,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但如果錢或房屋已經確認移轉到對方名下,就無法主張撤銷贈與了。
- 附負擔贈與:在贈與前與子女訂定附負擔條件贈與契約書,以白紙黑字的形式寫下對受贈人的期望,例如:子女需定期回家探望父母;若將來無法自理時,負責照顧父母生活起居等負擔條件,以此作為贈與財產的條件。當子女未履行約定的義務時,父母就能以此契約提起訴訟,要求子女履行負擔,或直接撤銷贈與。
如果沒有小孩,身旁的親人也靠不住,也可以跟要好的朋友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例如約定老後對方必須負責陪伴與照顧,以此作為贈與財產的條件,如此一來就能預防血本無歸的風險。
陳軾霖律師補充說明,很多人以為父母子女之間本就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雙方口頭約定「我把財產給你,未來你負責照顧」,在法律上就有效果?事實上法院對扶養義務的認定相當嚴格,主張照顧義務的人,必須是生活陷於無法生存的程度,才能要求對方來照顧自己,但律師坦言這種狀況非常少見,因此往往會造成錢送出去,卻沒有獲得照顧的窘境,所以附負擔條件贈與契約顯得格外重要。
保障老後生活要靠自己,即使面對最信任的人,也要守住養老本,畢竟人心隔肚皮,選擇最適合自己規劃方法,萬一將來發生爭議時,有後路才不心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