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課:談錢傷感情?借錢給老婆買車,她外遇離婚一毛錢也要不回
去年藝人大S與前夫汪小菲的戰火燒個沒完,大S曾在社群平台直接曬出2棟房子的付款證明,拆穿汪小菲說謊,還貼出汪小菲向自己借錢的證據,內容由汪小菲寫下:「本人汪小菲向徐熙媛一共借款2600萬,2000萬用於酒店投資,600萬用來周轉律師費,於2018年底全部還清,特立此據。」不過最後似乎尚未如約償還完畢,當時大S的po文指出:「這借據為愛新覺羅汪親筆寫下。事隔至今只還了500萬元。嫁入『豪門』真是穩賠。」
當時這個事件鬧得沸沸揚揚,背後其實還延伸出一個問題:夫妻之間借錢,到底需不需要寫「借據」呢?與配偶借的錢,可不可以不還?
律師陳軾霖曾遇過一個案例,夫妻倆在數十年前結婚生子,由於妻子產後未再就業、沒有收入,因此向丈夫借款數十萬元,繳納自己的保險費用、購入新車。幾年之後,夫妻感情生變、準備離婚,丈夫要求妻子將過去借的錢還給自己,妻子卻在法院上主張:「這些錢明明就是丈夫贈與的,不需要返還!」丈夫感到心灰意冷,因為當初並沒有寫過借據、也沒有任何證人,難以證明彼此的借貸關係,最後無法將過去借給太太的款項全數要回。 (編輯推薦:百歲老母親財產贈與兒女,卻沒人願扶養!送出去的財產還能怎麼拿回來?)
第二課:夫妻間借錢可以不還嗎?3招自保守荷包
陳軾霖律師表示,很多人會認為,與配偶結婚後財產應是「共有」的,「但實際上,臺灣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果夫妻之間彼此借貸,這個錢還是要還、借貸關係還是存在的!」他建議,若配偶向自己借錢,只要借出的金額會讓你擔憂對方賴皮不還,可以透過3個方式自保。
1.簽立借據、或者使用通訊軟體留下相對應的記錄。「至少把借款時間、原因事實說明清楚,這樣避免兩人之後感情生變,還可以留下一些記錄做成訴訟上的佐證!」
2.借款契約中,應注意需有「金錢是否確實交付」的證明。
3.借出大筆款項用「匯款」方式處理,盡量不要用現金。由於很多人不好意思要求配偶簽借據或其他借貸契約,律師建議,在匯款當下,不妨在「備註欄」註記該筆款項的用途為何、借了多少錢給對方,如此一來銀行方就有相對應的記錄保存,避免有一天感情生變、求償無門。
第三課:配偶欠錢我要幫忙還嗎?先看3種夫妻財產制度!
除了夫妻間的借貸關係,很多時候更怕配偶隱藏了秘密,也就是私下有欠債!如果和伴侶結婚了,婚後才發現其實對方在外面欠了一屁股的債務,有義務要幫忙清償債務嗎?不幫忙還會怎樣?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目前臺灣「夫妻財產制」分成三種:
1.法定財產制。
- 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婚後財產(除了家庭必要開銷),由夫妻各自所有。
- 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時,視為婚後財產。
- 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2.分別財產制。
自己的錢自己管,不論婚前、婚後,財產都是各自所有,彼此之間互不干涉。
3.共同財產制。
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都合併為共同財產,夫妻共同擁有。
由於台灣90%以上的夫妻都沒有事先約定,因此可以說「法定財產制」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普遍的種類。
根據民法規定,夫妻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陳軾霖律師也說,絕大部份的人都是使用法定財產制,只有少部份想特別區別夫妻財產的人會採用分別財產制;至於共同財產制,這個目前實務上幾乎沒有人在採用。
回歸到債務清償的問題,陳軾霖律師表示,原則上,只要是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都是「自己的債自己負責還」,不論是婚前債務或是婚後債務,你都不用幫你的配偶來還錢,只有在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由於夫妻結婚之後,財產併為共有狀態,此時配偶的債權人就可以同時針對夫妻二人的財產來強制執行,此時就有可能需要幫配偶清償其對外的債務。
第四課:幫配偶還債拿得回來嗎?離婚後財產這樣分!
「雖然夫妻之間,沒有一定要幫對方清償債務的義務,可是實際上我們生活中很常看到,不管是可能老公在外面創業、可能在外面欠錢、生活過不下去,然後可能妻子的娘家來贊助協助還款;或是妻子在外面欠錢,夫家幫忙償還的情況也很多!」陳軾霖律師提到,這時候如果配偶協助另一方來清償債務,依照民法1023條規定,假如後來離婚了,那當初這筆自掏腰包幫忙還的錢,可以請求對方返還給自己。
但如果真的要這樣主張,就需要保留證明。陳軾霖律師建議,當我們幫配偶清償對外債務,應盡可能留存一切收據、轉帳記錄、或其他清償證明文件,以作為日後訴訟的依據。
律師坦言,在討論夫妻財產制的最終目標,其實後面都是「如何結算」的問題。以最常見的「法定財產制」為例,最基礎的計算方式為:夫妻離婚的那一天,比較兩邊誰的財產比較多,財產多的那一方,扣除掉財產少的那一方,得出的金額再除以2;就是財產少的可以跟財產多的請求的錢。
舉個簡單的例子算一遍給大家看!假設甲跟乙是一對夫妻:
婚前,甲的財產是100萬,乙的財產是200萬
婚後,甲有創業,財產暴增到1,000萬;乙當家管,財產一樣是200萬
簡易計算方式為:
甲(婚後財產1,000萬−婚前財產100萬=剩餘財產總淨額900萬元)
乙(婚後財產200萬−婚前財產200萬=剩餘財產總淨額0元)
→甲乙財產淨額差額為900萬元-0元=900萬元
因此,乙可以向甲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差額900萬元除以2=450萬元
婚後,甲有創業,財產暴增到1,000萬;乙當家管,財產一樣是200萬
簡易計算方式為:
甲(婚後財產1,000萬−婚前財產100萬=剩餘財產總淨額900萬元)
乙(婚後財產200萬−婚前財產200萬=剩餘財產總淨額0元)
→甲乙財產淨額差額為900萬元-0元=900萬元
因此,乙可以向甲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差額900萬元除以2=450萬元
那如果有相互借貸的狀況呢?假設甲乙結婚,婚後甲才發現乙有在外面欠錢,被債主追討上門,甲決定拿出自己的婚後財產,幫乙清償這筆對外債務。律師說明,如果兩個人最後決定離婚,此時甲可以主張,當時幫乙代墊的這些錢,乙必須還給甲;那如果乙名下沒有財產,則甲幫乙所代墊的款項,應要從雙方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所扣除(比如上述算出的「450萬元扣除之前幫忙還的金額」)
陳軾霖律師也提到,不少人是到結婚後才意外發現,配偶的債務比想像中的還要多,一旦婚姻走到盡頭,也擔心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太大,因而在發現這種特殊事由之後,向法院申請終結原本的法定財產制,想要改成分別財產制,這時候夫妻婚姻關係依舊維持,但夫妻會分別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雙方財產互不隸屬,也就不會導致後面這個極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