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遺產鬧到揮刀…法院認證這些情況「喪失繼承」
法律上有規定,有些狀況會導致繼承權喪失,好比民法第1145條第一款:「故意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舉例來說,我們假設一對夫妻沒有小孩,丈夫的父母也不在了,而丈夫還有個弟弟便有繼承權,要是因為兄弟感情不陸或是糾紛,弟弟殺害了哥哥或嫂嫂,殺人或是殺人未遂,法院有判刑確立的情況,那這個弟弟會喪失繼承權。
還有個狀況,要是在立下遺囑時,弟弟若用詐欺或脅迫,不論是欺騙、還是肢體上、精神上的威脅方式,要求哥哥立遺囑把所有財產都留給他,是會喪失繼承權的;另外,因為立完遺囑還是可以變更內容重新安排,那如果弟弟這時去威脅或阻止哥哥撤回或變更遺囑,都會因此喪失繼承權。再來則是發生在人走了之後,如果弟弟在哥哥過世後偷偷將遺囑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一旦被發現同樣會喪失繼承權。(註1)
一位父親的痛心:我死後一毛錢都不想留給那孩子
以上這些狀況,你可能覺得身邊都沒遇過?的確,這些狀況相對比較罕見,因為實務上比較容易成立的會是民法第1145條第五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污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這個情況比較容易發生在爸媽與小孩之間。
吳挺絹律師舉例,曾遇過一位相當寵小孩的父親,為了減輕孩子成家立業的負擔,買房子給兒子、也贊助資金給兒子創業,但兒子卻依然覺得不夠、甚至認為這是他理所應得的,十多年來沒有探望父親,甚至連電話問候都沒有!律師指出,這些行為構成對父親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同樣是法院認可的重大虐待或污辱,不一定要肢體的毆打才算。
父親相當痛心,決定不要把任何一毛錢的遺產留給兒子,希望能留給其他繼承人、或是用遺贈方式給予其他非法定繼承人、順位不夠靠前的繼承人。對此,吳挺絹律師建議,父親必須在遺囑中明確表明遺產不要留給兒子,並提出證據,證明兒子有重大侮辱和虐待,證據保存包含證人、物證、人證等等,可以從一些親屬或是鄰居朋友來找到證人,未來爸爸過世時,其他繼承人就可以拿出這份遺囑讓兒子無法繼承,連特留分都沒得分。 (編輯推薦:親口交代的遺囑竟遭判決無效!有效遺囑4堂課缺一不可)
寫張遺囑就能不讓兒女繼承遺產?排除繼承的2關鍵
吳挺絹律師坦言,到了要分財產的時候不想留給兄弟姊妹,多數的狀況會是手足之間感情淡薄、沒有特殊往來,未必能構成重大侮辱與虐待。倘若真有問題發生,想要達到排除繼承兩個關鍵:
- 遺囑中明確寫出重大侮辱和虐待情事;
- 將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的證據留存下來。
另外吳挺絹律師提醒,可以安排所謂的遺囑執行人,他的任務將會是申報遺產稅,並在報完遺產稅之後拿著遺囑去做後續的財產過戶,因此上述的證據資料、證人是誰等等,都要好好轉交給遺囑執行人,因為未來要是被排除繼承的一方要提告,其提告對象就會是遺囑執行人,屆時,執行人才有證據去捍衛這個遺囑,守護被繼承人最後想要達成的心願。
【註1】
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