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兒女財產怎麼分配? 「大孫」可以分遺產嗎?
民法中所謂法定繼承人,是會按照一個特定順序安排,吳挺絹律師說明,首先,如果是已婚者,他的配偶就是所謂的「當然繼承人」,是其中最高順位的繼承人,本人過世後配偶一定會擁有繼承權。而接下來還有4類人,就要來排隊了!依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繼承的邏輯是,假設第一順位還在,那就是「當然繼承人」,與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分配,就沒第2~4順位的事。同時依此類推,假設第一順位不在了,就是配偶跟第二順位來分。總之,一般情況下配偶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編輯推薦:母親病倒後才懂得照顧自己,影后楊貴媚:如果我不能動,賺幾億都只是廢紙)
特別注意到,第一個順位不是叫作小孩或子女,而是用專有名詞直系血親卑親屬,意思是「我生出來的孩子,以及我孩子生出來的」,都算是直系直系血親卑親屬。
這表示我的孫子甚或曾孫輩都有繼承權嗎?不對喔!吳挺絹律師說,還是會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也就是倘若我有兒女,而他們沒有過世或因故喪失繼承權,那兒女再下一代的孩子們,也就是孫子女、外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了。所以,常有長輩想要多分給親愛的長孫一份,但只要上一代還有人在,孫子輩可能就沒得分,除非爸爸在阿公過世前就已經先離開,又或者爸爸做了一些喪失繼承權的事,長孫才有資格代替他爸爸去領阿公的財產。
因此,如果祖父母真的想要多留一份財產給長孫,還在世的時候可以先規劃贈與、分年贈與,或者預先在遺囑中用遺贈的方式安排,原則上祖父母有自由處理遺產的權利,只要不要危害到配偶及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祖父母是可以在遺囑上寫好要給孫子多少遺產的。
一個狀況要立遺囑,否則遺產被充公
根據遺產繼承的順序,假設樂樂沒結婚沒小孩,過世時所有家人通通不在,事先又沒有用像遺囑這樣子的方式來做規劃安排的話,財產可能會全部入國庫!如果已經知道沒有繼承人的狀況,想要把自己的遺產分給關心自己的人、或直接拿去做公益等等,都必須透過遺囑來達成。
沒有小孩,遺孀會怎麼和公公、小姑分財產?
首先要先釐清一個觀念,遺產的計算要先把所有留下來的財產換算成數字,不論是房子、股票、古董字畫等等,都要先算出來值多少。而我們前面已經學會了分錢的順序,接著要來看究竟各能分到的比例是多少?也就是所謂「應繼分」,在沒有用遺囑來做安排的情況下,就是按照應繼分的規定來分。
- 舉例來說,一家三口小家庭,爸爸過世後留下太太和獨生子,假設爸爸遺產淨額留下一千萬,那就是太太和孩子兩人共同繼承,按照人數來除每人各500萬。
- 假設夫妻倆沒生小孩,先生的爸媽還在,首先,配偶可以確保拿到50%(也就是500萬),那剩下的500萬就是先生的爸媽分得,如果爸媽都在就是對分,各250萬,假設只有媽媽在,就變成媽媽分到500萬。
- 假設夫妻倆沒生小孩,先生的爸媽都不在,但先生的兄弟姊妹還在,配偶可以確保拿到50%(也就是500萬),剩下的就輪到下個順位來分,先生還在的兄弟姊妹平均分配那剩下的500萬。
財產可以指定全留給同一人嗎?所謂「特留分」要怎麼算
通常會講到特留分的狀況,就是留下遺囑,指定要將特定財產留給特定人,又或是想要打破前面所說的應繼分的分配規則,而特留分的設計就是為了保證每個可以繼承的人,不論這份遺囑怎麼寫,至少能拿到的遺產,特留分將會是應繼分再乘上一個比例,像是配偶的特留分就是應繼分乘1/2,第一、二順位也是乘1/2,第三、四順位則是乘1/3。
吳挺絹律師舉例,假設一個狀況是,先生跟太太沒有小孩,先生的爸媽不在了,但有個弟弟還在,這個時候,先生想說在他過世之後,至少要把房子留給太太,希望弟弟不要來跟太太來搶這個房子,那這時是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來把房子指定留給太太,但這時,如果有去踩到這個弟弟的特留分的話,遺囑並不會無效,只是這個小叔可以跟他的嫂嫂要求,要把特留分那一塊比例的金額給吐出來。
特留分是保障有請求分配財產的權利,吳挺絹律師提醒,如果覺得不需要也可以不用執行,否則以法院判決來說要在知道特留分被侵犯時的兩年之內採取法律行動提出要求,否則事隔十多年才反悔、或是因為跟家人鬧翻想回頭去討,通常是不會准許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之決定: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應繼分:民法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