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婆今年103歲了,阿姨舅舅們也都7、80歲,他們說服外婆先把財產過戶給他們,以避免未來還有稅的問題。外婆其實也不懂,加上拗不過他們……就把名下的財產贈與過戶給他們了。結果外婆身體狀況愈來愈不好……幾個月後開始需要人頻繁帶去看醫生,我媽媽是最小的女兒,也和外婆感情最好,所以現在都是媽媽帶著去看醫師,但媽媽也快70歲了,她沒有辦法一個人擔任照顧外婆的工作與責任啊!」
律師吳挺絹就分享,曾經遇過一位女士諮詢,自己高齡百歲的阿嬤心想年紀大了,就把財產的事情先做安排,贈與給子女。沒想到幾個月之後,阿嬤生病需要用錢!而除了這位女士的媽媽一家願意付醫藥費之外,其他也有拿到財產的舅舅阿姨們,卻都推說自己年紀也不小,手頭不寬裕,而不願意分擔阿嬤的醫藥費,這時該怎麼辦?可以把財產拿回來嗎?或者能要求他們分擔扶養費嗎?
財產贈與子女,拿得回來嗎?
「我們法律上其實是有去講到說,直系血親之間大家是要必須互相互負扶養義務的,可是要負扶養義務還必須要有一點要件存在。如果阿嬤要要求孩子對她負扶養義務、幫她付這些生活費,那阿嬤名下要沒有財產,或者是她雖然自己有一些財產,可是她的財產是很難變現的。」
吳挺絹律師坦言,在事先缺乏完善規劃的前提下,在贈與後要把財產給拿回來,必須符合民法第416條的要件。如果不符合要件,只能提告請求子女們給付扶養費。
但是要求子女付扶養費的父母,本身經濟情況必須符合法律上規定的「不能維持生活」前提,也就是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自己的生活。
由此可見,要把財產拿回來,或請求子女負法定扶養義務,並不容易。
撤銷贈與,有2個要件
如果父母在贈與財產給子女時
- 沒有約定要求子女要履行任何的承諾(負擔)
- 或是父母無法證明子女有過承諾
此時如果子女反悔而不扶養父母,父母只能用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來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
參考法條內容,民法第416條:
-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當適用這個規定要撤銷贈與時,一定要記得還有兩個小提醒,分別是:
- 有「1年」行使期限限制:在知道子女反悔不養時,1年內要提起取回財產的訴訟。
- 贈與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父母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生活。比如名下已經都沒有財產;或者是雖然有財產,但都是一些沒有辦法馬上變賣來給付生活費用的財產。例如,雖然有土地、房屋這些不動產,但都是和其他人共有,所以擁有的是持分,是不容易立即變賣換現金的。
法院實務上,父母要適用這條規定把財產拿回來並不容易,就是因為有上面的兩個限制!因此,還是建議贈與前多思考,是否適合用贈與方式來傳承財產?
手足不分擔父母照顧支出,必做這件事
現實社會中許多家庭面臨到的問題,就是當家中長輩需要被照顧時,第一個面臨的問題就是:誰來擔任主要照顧者?主要照顧者可以要求其他人一起分擔扶養費用嗎?
吳挺絹律師說:「扶養費請求的另一個方法是:該名女士的母親當原告,向她的哥哥姊姊們,提出不當得利的訴訟,要求她們共同分擔幫外婆給付的看護、醫藥費等等費用。」
也就是說,如果剛剛的方案阿嬤不願意告,那自己負擔扶養費的這一家人,是可以去收集相關收據,比如阿嬤醫療費用、輔具、請看護的收據等,只要阿嬤確實是符合法律上需要被人家扶養,阿嬤自己的財產確實無法來給付自己生活的費用、支付生活所需,那麼把收據給收集起來之後,只要在付出錢的「15年」以內,這一家人(阿嬤小女兒)是能夠對對其他兄弟姊妹們去提出法律上「不當得利」的訴訟,去追討他們法律上應該要負擔的那一部分扶養費。
「重點是收據要收集好,然後時效在付錢的15年之內也要記得留意!因為這是採取一個正式的法律行動,如果超過的話是會有時效問題的。」
最後吳挺絹律師特別呼籲:「贈與,就是把自己的財產送給別人,因此建議一定要是行有餘力!我不缺這個財產,我甚至也不需要受贈人的扶養,再來做贈與才合適。」畢竟辛苦大半輩子累積的財產,與其先想著留給孩子,還是要先愛自己,確保能把辛苦錢用在自己身上、用在真正必要的時候,也能避免人性挑戰,有時候留點後路,除了為自己、也是為其他子女的公平所著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