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挨告被求償,父母也得連帶負責?
有位男子與一名人妻發生外遇,兩人外遇過程中有不少親密對話及互動,更糟糕的是男子還在與人妻發生性行為時沒有做好保護措施,導致人妻因此懷孕,因而實施了人工流產手術,而兩人的婚外情基本上也無法再隱瞞人妻的丈夫,這樣的情況讓丈夫非常憤怒,對這個介入婚姻的男子及其母親連帶求償80萬元。 (編輯推薦:洗腎夫心臟病發險喪命,妻子裝睡不聞不問!不願照顧生病配偶,什麼情況能訴請離婚?)
那麼為什麼男子外遇卻連母親都被要求要連帶賠償呢?男子跟人妻有外遇發生不倫戀,侵害了對方丈夫的配偶權,那麼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丈夫向男子求償很合情合理,而男子的母親明明什麼都沒做,卻為何也要被拖下水,連帶負擔賠償的責任呢?
而其中的解答就是年紀的問題,男子在與人妻外遇時,年紀僅有18歲,在民法中屬於未成年人,可能有些人就會好奇,明明現在都已經修法改成18歲就成年了,為什麼男子還能夠算是未成年人呢?
其實是因為事件發生當時尚未修法,民法認定的未成年人是要滿20歲,因此依據民法第187條第一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編輯推薦:夫妻離婚名下房產怎麼處理?地政士教這樣省下鉅額稅金:錯了恐付出慘痛代價)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基於男子在當時還是未成年人,因此他的法定代理人就得要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因此他的母親才會被牽涉進這個案件中,並非人妻丈夫無理取鬧,強迫對方的母親也出面來負責。
當然,這樣的規定本意是在提醒父母需要注意孩子的狀況,要負起管教孩子的責任,怕說有的孩子疏於管教,到處闖禍,受害的人卻無從得到賠償,假如父母已經對孩子管教甚嚴,已經負起了管教的責任,但孩子還是闖禍了呢?這個部分民法也是有相關規定的喔!
在民法第187條第二項有明確規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因此父母已經努力做到了管理孩子的責任,也有做好防範措施,但卻無法避免孩子闖禍,如此一來,小孩造成他人的損失,父母便無須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本文獲黃靖芸律師授權轉載/更多文章請見「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臉書粉絲專頁
作者簡介:黃靖芸,執業律師。希望自己能傳遞溫暖,改善大眾對「法律人」的刻板記憶,現任家事專科律師,民事求償律師,也擔任刑事辯護人。更期許能透過簡單直白的文字,分享更多法律知識與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