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
大家都會說夫妻就是要相互扶持,一起共患難,為彼此付出,然而並非所有夫妻都是這樣的恩愛,為自己的婚姻負責,有位人夫因為長年洗腎且患有心臟方面的疾病,因此很需要人照料,尤其更可能會因為心臟問題而突然不舒服,嚴重可能還會因此而過世,然而他的妻子卻對此毫不在意,不僅在他身體不舒服時不聞不問,甚至還曾在半夜時,明知丈夫因為心臟問題導致非常不舒服,然而妻子卻不管丈夫怎麼呼喊、搖動她的身體,都繼續裝睡假裝不知道,放任丈夫自己不舒服,幸好丈夫有人有即時幫助,才倖免於難,而兩人也已經分居多年,因此丈夫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判准兩人離婚。 (編輯推薦:民法放寬離婚條件!夫妻分居3年可訴請離婚、就業能力減損可索贍養費,4重點快速看)其實遇到這種生病,配偶卻不聞不問,甚至故意放生的情況,是可以用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十大事由中的「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作為理由來訴請離婚的,這邊所說的惡意遺棄主要包含幾個情形,例如未履行同居義務、未負擔家庭費用、未盡扶養義務、未盡到夫妻應協力之義務等等,而這些情況的發生還需要處於繼續當中,才會適用這個事由。
而上述的案例中,妻子確實長年以來都對丈夫的身體不適視而不見,甚至還在丈夫不舒服時直接跑回娘家避不見面,連打電話關心也都沒有,明顯能看出妻子是故意不想去理會丈夫不舒服的情況,完全不管丈夫身體狀況,也不願給予照顧關心,在妻子跑回娘家兩人分居後,這樣的情形也持續下去,這明顯能看出妻子不僅不願意履行同居義務,也沒有盡到夫妻協力扶養等義務,因此以惡意遺棄自己為由來訴請離婚是沒問題的。
但如果配偶是長年對自己毫無關心,或是突然就離家分居,儘管還有聯絡,但是怎麼勸都不願意回歸家庭,這樣可能不到惡意遺棄那樣嚴重的情況,還有辦法訴請離婚嗎?實際上一樣可以喔!因為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就有所謂夫妻雙方有難以繼續維繫婚姻的重大事由,只要夫妻之間有不願意繼續維繫婚姻,像是不願意關心對方、不願意回歸家庭等情況都可以用這項來提離婚,因此不需要擔心說一定要符合十大事由的情況才能訴請離婚,導致自己得強迫被這段難受的婚姻給綁架一輩子。 (編輯推薦:辛苦賺錢借不努力的先生、結婚6年他跑3年!離婚夫妻債務與孩子扶養費,該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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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黃靖芸,執業律師。希望自己能傳遞溫暖,改善大眾對「法律人」的刻板記憶,現任家事專科律師,民事求償律師,也擔任刑事辯護人。更期許能透過簡單直白的文字,分享更多法律知識與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