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分享信託相關案例:
為保全自住的唯一的房子,將房子交付信託
今年75歲的鄧阿姨是公職退休,3歲時跟著父母從山東來台灣,其餘親友均在大陸。父母去世後,僅有阿姨一人單獨生活。現在詐騙案可以說是全世界都在流行中,被騙的人不論年齡、不管金額大小都有,鄧阿姨很擔心,她現在自住的房子是她最有價值的資產,也是她養老所需。
因此,建議鄧阿姨可以將房子交給銀行做不動產保全信託,所有權過戶到受託人銀行的名下,由銀行代管,阿姨也願意支付信託所需的簽約費及管理費用,這樣一來,就不用再擔心自己會受騙上當了。
贈與孫子的錢,希望專款專用、全數用在孫子教育基金而辦理信託
李阿姨是外商銀行高階主管退休,懂得理財而小有資產。但很不幸的,兒子於30歲時因意外身故,育有一子,李阿姨對這個3歲的孫子疼愛有加,每年均贈與孫子一筆錢。3年過後,媳婦要再婚,李阿姨有一點著急,不知道已經贈與以及未來要贈與給孫子的錢,是否均會用在孫子身上?
這時候,則建議李阿姨要為孫子做信託規畫,將信託的錢專款專用於孫子身上,例如:每個月的生活費、教育費用(學費、學習才藝課程等)、生日禮金、結婚禮金等,凡是奶奶想給孫子的花費項目,均可於信託契約中約定,受託人即會依約辦理,李阿姨就放心了。
希望有充裕的錢過老年生活,可以辦理安養信託
80歲的曾叔叔是桃園當地仕紳,家族在該地區頗有名望,育有3名子女,配偶於20年前生病離世。曾叔叔與同樣有一段前婚姻及子女的廖阿姨交往10年,並共同居住,二人感情極佳,惟曾叔叔不想於法律關係上複雜化,不打算與廖阿姨結婚。
曾叔叔近一年身體狀況不佳,又聽聞好友失智後,財產均由長子管理,長子每個月僅給他3萬生活費用,生活拮据。曾叔叔與子女的親子關係疏離,看到好友的狀況,不禁擔憂起來。這時候,建議曾叔叔將財產放進銀行做信託規畫,為自己利益的安養信託,可以約定:
- 每個月給自己15萬元生活費
- 如果有請看護(台籍或外籍),支付看護費用
- 每個月給廖阿姨照顧曾叔叔的報酬5萬
- 支付醫療費用等約定,就不怕萬一失智找上門,會沒錢過舒服的日子。
為母親規畫老年生活,辦理金錢信託
單身的獨生女林小姐在47歲時確診罹患癌症,放心不下75歲的母親,決定幫母親成立一個他益信託,林小姐是委託人(出錢的人),銀行是受託人(管理錢的人),母親是受益人(拿錢、用錢的人)。信託契約中指示銀行從林小姐過世後開始支付母親相關支出:
- 按月支付生活費4萬元
- 每年給10萬元旅遊費用
- 支付醫療費用
- 支付照護費用。
林小姐在3年後過世,因有做上述安排,走的時候已無罣礙。
用信託守護女兒長大
王小姐在53歲時確診罹患癌症,配偶為上市公司高階主管,唯一的女兒只有13歲。相信配偶會好好地照顧女兒長大,但世事難料,或許配偶會再婚,未來是什麼狀況就不得而知了。因而決定幫女兒成立他益信託以及保險金信託,信託契約中指示銀行從王小姐過世後且配偶再婚開始支付女兒相關支出:
- 按月支付生活費3萬元
- 教育費用(包含各種才藝班、補習班等)實支實付
- 每年給10萬元旅遊費用
- 支付醫療費用
- 信託資產餘額於受益人30歲時一次性交付之。
王小姐在3年後過世,因有做前揭安排,也是走得很安心。
如前述案例,信託除了可以照顧自己,也可以照顧父母、子女、孫子女及其他想照顧的人。而我國即將步入超高齡社會,90歲以上長輩已經不在少數,但伴隨而來的是失智人口比例越來越高,我們也無法確定自己未來是否會有失智的風險。因此,「失智」成了財產信託重要的推動力之一。不論是單身、頂客族或小孩不在身邊,老後都很可能得面對這情況。
總之,信託可以達到專款專用的目的,例如:
- 想要給父母養老金,又怕給的錢被其他手足拿走,或是遭到詐騙。
- 兄弟姊妹想集資讓父母養老,然而,集資所得放在任何一個子女名下保管,彼此都不信任、有疑慮。
- 子女還小,希望有足夠的金錢陪子女長大。
- 夫妻離婚,子女未成年,擔心自己發生意外時,另一半無法好好的管理子女的錢。
- 兒子過世,孫子由媳婦監護,媳婦再婚,祖父母為孫子所存的教育基金希望完全用在孫子身上。
- 老母親想要留錢照顧中風的女兒。
- 哥哥想要照顧揮霍成性的單身弟弟,擔心弟弟變成下流老人。
簡單舉出上述這些情況,當然還有很多狀況,只要你覺得錢需要好好地被託管,都可以透過信託機制達到目的。
本文摘自《不擔憂的後半生:聰明規畫財務、健康、身後事,好命退休不是夢》/謝青樺、李秋藝、林翰飛/如何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