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沒有辦法一直用自己的錢,負擔生病父母的醫療生活費,我可以如何合法使用父母的財產,支付他自己的費用?
在李伯伯失智後,李先生因為本來就和李伯伯同住,不知不覺中,就變成了主要照顧者,獨力照顧爸爸。
當然他也有跟弟弟及妹妹溝通過,共同分擔照顧之責或是分擔相關照顧費用。
但因為彼此對於照顧方案,在家照顧?請外勞嗎?申請長照?一個月應該要花多少錢,才是合理?……等等問題意見不合,久而久之,李先生就和弟妹們之間也不再溝通,就自己擔負起了和父親相依為命的生活,一起住在父親名下的房子,並依賴父親出租中的房屋租金補貼生活費。
在此期間,李先生也曾因為,醫療支出高,和父親溝通過,是否出租中的房屋,直接賣掉換現金?但礙於父親已失智,無法和李先生順暢溝通,因此就這麼邊走邊看的過日子,這麼一過,也數年過去,李伯伯過世了。
在處理完李伯伯的身後事之後,李先生和弟妹們討論起李伯伯留下的房產、存款…等遺產分配事宜。
李先生心想,這些年,自己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弟妹應該會體諒自己這個大哥的付出,因此讓我多分配一些遺產。沒想到,弟妹都是一句「就依據法律分配,最公平」,既然母親早些年已過世,因此每人依法分配1/3。
但李先生又覺得不公平,明明自己這些年,幫父親出醫療費、生活費…等支出,難道弟妹都不用分擔卻可以坐享其成嗎?
因此就和弟妹們討,但他們一句「你不也有住在爸爸的房子裡嗎?那些錢,算你付老爸的租金,也很合理吧!」雙方就此不歡而散。
因爲,大家對於李伯伯的遺產分配方案,一直無法達成共識,後來就打起了官司。
訴訟中,李先生提出「之前幫父親出的醫療費、生活費,弟弟妹妹也要共同分擔並主張民法不當得利」,但出乎李先生意外的是,法官不認同李先生的主張。
法官說「李伯伯生前既然有兩棟房子,一棟就可以賣掉換現金,來給付相關支出,因此,客觀上而言,李伯伯生前是有相當財產足以供應他的生活,他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所以李伯伯法律上無法要求子女扶養他。而李先生你今天幫爸爸付的那些錢,就算是你的孝親費,不能跟弟弟妹妹討,今天就算爸爸本人還在,爸爸都沒權利跟子女,也就是你們三兄妹要求扶養,因為爸爸本人是有錢的。」
所以,法官最後,就判李先生這部分的請求敗訴了。
從這個案例,也提醒各位,民法是鼓勵,先用本人的財產照顧本人的,請各位照顧者及長輩,要瞭解這個規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而如果時光倒轉,李先生在李伯伯還在時,希望合法用爸爸自己的錢來照顧爸爸,就應該聲請監護宣告,擔任父親的監護人(不動產的處理,法院也還是會把關),可以透過一些資產活化的方式,把不動產活化,換一些現金出來,或許今天的結果就不一樣了。
最後,筆者想分享,預防勝於治療,監護宣告就是預防糾紛的工具,也是幫助生病的家人守住財產的工具;同時,也能保障主要照顧者。
長照的過程,還有信託的配套措施,信託的費用,實際上,也比一般民眾預想的低。
甚至長輩沒有失智,只是行動不便或不方便管理財產,而請子女成為代理人代為管理,也可以透過律師代擬授權書,約定好管理的項目、方法,來保障長輩,也避免家屬後續法律糾紛,這也是一種工具的搭配。
筆者身為律師/理財規劃顧問/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實務上的方法很多,想提醒各位,千萬不要自己胡思亂想,自我設限或病急亂投醫。請詢問專家,找對方法,才可以幫助到長輩及想好好照顧父母的你。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粉絲專頁授權轉載,原文出處:聲請監護宣告的好處,三則實務案例告訴你-天使律師吳挺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