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想用生病母親自己的錢照顧她,但我錢領不出來,怎麼辦?
林小姐從小單親,由母親帶大。大學畢業後,林小姐在職場中邂逅了自己的丈夫,並順利交往結婚生子,這幾年,因為小朋友還小,就先在家中擔任家庭主婦。
近期,母親腦出血進加護病房,手術雖然順利,但醫生告知「積極治療之後,即便人救回來,但後續會有長照的負擔……」
林小姐心急如焚,一則擔心母親的身體狀況,二則擔心未來長照的錢從哪裡來?
畢竟自己擔任家庭主婦這幾年,即便有存款,但也無法負擔長照費用,而且自己也還有小孩要顧,又不適合請先生幫忙負擔!
此時,林小姐靈機一動:「媽媽銀行退休,名下應該是有足夠的錢可以給付的!」
但自己又不知道母親存摺帳號的密碼,也沒有印章,無法領錢。因此林小姐選擇帶著存摺,直接去銀行請教行員,可以如何處理?
銀行告知:「雖然同情,但是目前沒有辦法給林小姐領錢。」
林小姐來找筆者做法律諮詢時,脫口而出的抱怨銀行:「吳律師,銀行好不近人情喔,我媽媽的存摺還有我的身分證,我都拿給銀行看了,證明我是媽媽的女兒。我也拿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甚至媽媽現在的照片,給行員看了。但他們還是說,我不能領媽媽的錢,幫她付醫藥費…」
「林小姐,我們換個角度想,我相信銀行其實是在幫你媽媽把關她的財產,畢竟現在詐騙那麼多,而且還有個資法的問題,他們不是針對你,也未必是不相信你…」
「吳律師,那我要怎麼做,才能幫媽媽領錢,幫她付後面的費用?」
「媽媽目前的情況,沒有辦法自行處理財產,我們要聲請監護宣告程序,讓你成為媽媽的監護人,你拿到法院的監護宣告裁定還有戶政登記之後,銀行就會同意讓你領錢了。」筆者解釋。
「吳律師,可是媽媽現在需要用錢,怎麼辦?」
「那我們可以在聲請監護宣告的同時,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處理這個問題~」筆者說明。
參考法條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 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 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 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 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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