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是什麼意思?
參考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我們用白話文解釋,就是「對於因為生病,沒有能力判斷自己做的事,在法律上會產生什麼後果的人,法律透過監護宣告制度保護他。選出監護人,幫助他管理財產。」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區別?
我通常和家屬分享,以失智症為例,如果是輕度失智症患者,法院通常是下輔助宣告裁定,但中度以上的失智症患者,通常是監護宣告裁定,因此可以簡單理解為,病況嚴重程度不一樣,但我們向法院聲請時,都可以直接聲請監護宣告,法院會參考鑑定醫師的判斷,而決定是輔助或監護宣告。
因為筆者常協助失智患者的家屬打官司。
而實務上常見的爭議就是:「罹患失智症的父母親,贈與財產給特定親屬,是否有效?失智的爸媽,立的遺囑是否有效?失智的患者,被詐騙財產,如何追討?我幫生病父母付的醫藥、生活費,我可以跟其他兄弟姊妹追討嗎?…等問題。」
但許多民眾,還是抱著觀望態度,並不會在確認家屬生病後(罹患失智症等),就採取法律行動,聲請監護宣告程序,導致後續引發更大的法律糾紛。
因此,筆者想透過幾個案例分享,讓各位對於「監護宣告的好處」、「什麼時候該聲請監護宣告」了,有更深刻的體會。
一、失智父母的財產被過戶(盜領),我要幫他/她提吿追回財產
陳先生的父親近年罹患失智症,但囿於父親再婚之後,陳先生對於自己該如何和後母相處?一直感到很彆扭。因此,就選擇儘量不打擾父親和後母的兩人生活,自己也在海外工作了一陣子,每年固定回台一次看看父親,近期才剛決定返國定居。 (編輯推薦:她沒結婚沒小孩,突意外過世遺產給誰?這原因讓哥哥拋棄繼承、妹妹200萬財產入袋)
沒想到,回國後不久,就接到後母的通知「你爸爸目前的身體狀況,已經惡化到我已經沒有辦法照顧,需要住長照機構。我年紀也大了,沒有力氣處理,後續就請你接手處理吧。」
因此,陳先生雖然不是專業,但也秉持著爸爸畢竟是自己的,身為人子,該盡的孝道還是要做的心,就接手處理後續幫爸爸找機構、安排入住,甚至協助復健…等等的大小事。
但照顧畢竟需要用到錢。
因此,陳先生就想起:「父親名下也有數間房產,長期有房屋在出租,之前爸爸和後母的生活費,就是靠租金收入,所以現在用爸爸的錢來照顧爸爸,應該是夠用,不成問題的。」
因此,就向房客了解一下租金收取的情況,同時也跟後母詢問一下相關父親財產的管理狀況。
沒想到,後母顧左右而言他,沒有正面回應,再之後就搬走投奔自己的兒子(非陳先生父親所生)去了。
陳先生心想,既然從後母這邊得不到答案,就自己查吧。
在找到父親的存摺之後,陳先生去銀行刷本子,沒想到原本數百萬的存款,近幾個月有被大量提領或轉帳的情況!陳先生心想大事不妙,接著就再去地政事務所查詢,父親名下的不動產謄本,果不其然,父親名下和後母共同居住的不動產,已在去年被用夫妻贈與為名義,贈與給後母。
陳先生心想,如果爸爸之後能出機構,接回家中照顧,竟然連自己的家都未必能回了嗎?
因此,就來和筆者做法律諮詢討論「吳律師,我到底該如何幫助爸爸追回財產?我可以告後母嗎?」
筆者給出的建議則是:「可以,但是被害人是你爸爸,因此你要幫爸爸提告,不論是用民事訴訟追回財產,或是先透過刑事訴訟提告,你都要成為爸爸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監護宣告的監護人』,不然你現在直接去提告,是會被法院從程序上駁回的!因此,我們需要『先聲請監護宣告』,讓你成為爸爸的監護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我們再來提告刑事或民事訴訟,向後母追討爸爸的財產。」
參考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民法第 76 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想用生病母親的錢照顧她,銀行卻不讓我領錢…下一頁教你怎麼用監護宣告解決用錢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