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
的案件,希望向他的女兒請求每個月新台幣八千元的扶養費用,然而,最後的結果卻不如這位父親所想,法院最終駁回了老父親的請求,同時還免除了女兒的扶養義務,很多人聽到這些要素,應該都會覺得怎麼會有這麼奇怪的事情,明明父親已經年老,還變成殘障人士行動不便了,為什麼女兒還不用去對老父親負擔起扶養的義務呢? (編輯推薦:唯一照顧爸爸的小女兒,被告上法院討扶養費!律師親揭台灣法律還有1過時規定)民法有規定直系親屬間有扶養的義務,父母老了之後,孩子對父母有扶養義務的,不過實際上有些情況是可以去跟法院聲請免除義務的,而上述案例就是其中一種情況,民法第1118-1條規定著幾種情況,除了父母沒有盡到照顧子女的義務外,父母如果有對子女做出虐待行為,甚至是對其配偶、其他直系血親有虐待的話,法院一樣都會參酌這些情況來認定是否要減免或是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而開頭提到的案例中,老父親雖然聽起來很可憐,然而他實際上並不是個合格的父親,在女兒一歲時他就表示要跟妻子離婚,然後還要求妻子給予金錢才願意將女兒的監護權給妻子,之後就沒有再與女兒有過任何聯繫,同時也沒有再親自照顧過女兒,平時也沒有給過任何的家用,而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位父親對於女兒可以說是根本沒有照顧過,沒有盡到身為一個父親對女兒的扶養責任。 (編輯推薦:媽媽罹癌,醫療費誰扛?他告手足討扶養費卻敗訴:法律上難道誰孝順、誰倒楣?)
因此依據前面提到的民法規定,假如沒有盡到照顧子女的義務,法院基本上是可以去審酌是否要減輕或是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畢竟子女幾乎甚至沒有被照顧過,長大後卻反過來要求他們要照顧不負責任的父母,會顯得很沒有道理,因此開頭案例的老父親就是因為沒有盡到身為父親的責任而被法院駁回請求,甚至直接被法院免除女兒對他的扶養義務,女兒就可以不用再擔心自己還得要去扶養這位不盡責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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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黃靖芸,執業律師。希望自己能傳遞溫暖,改善大眾對「法律人」的刻板記憶,現任家事專科律師,民事求償律師,也擔任刑事辯護人。更期許能透過簡單直白的文字,分享更多法律知識與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