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大修正!離婚條件放寬,贍養費規定有變
依《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包含協議離婚、裁判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如果不是雙方合意離婚,則需要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了十項列舉離婚事由,例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等,當出現這10種情形,另一人得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編輯推薦:沒外遇、沒吵架,日本退休夫妻「定年離婚」換自由!只想好好做自己,該有3個準備)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離婚條件放寬,夫妻分居3年可訴請離婚
在本次的法務部修正草案中,刪除了「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另外,仿照國外新增「5年內分居期間已達3年」規定,未來只需要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事實上已分居3年以上的證明,就可以訴請判決離婚,等於是放寬了離婚的條件。
不過,考慮到有夫妻不和睦所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也就是分並非雙方合意分居的情形,法官要是認為判離是對其中一方不公平的選擇、雙方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駁回離婚的訴求。
2.有責配偶亦可訴請離婚
而《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簡單來說就是,原本法律規定夫妻「有責」一方不准請求裁判離婚,對此,去年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未來只有「唯一有責」的一方,才不得訴請離婚。
3.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再婚後不能拿
除了離婚條件變動,贍養費部分的條文也有增修。《民法》1057條規定中提到:「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但其中「就算沒有過失也得給予贍養費」實在太過嚴格,所以草案將放寬請求權,刪除「無過失」等限制,並且新增贍養費請求權,明定自離婚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果「再婚」,也不得繼續請求對方給付贍養費。
4.就業能力減損可索贍養費
另外,「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的部分,也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就業機會減少」等2條可以請求贍養費的情況,並且為了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草案也明定夫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以要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提出離婚的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配偶親人等行為,能夠請求的贍養費可能會減少,甚至是被免除,所以並不是只要被判離婚、符合請求贍養費的條件,就一定能獲得相當的贍養費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