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開心心出遊,卻發生行程落空、跟團變「自由行」的尷尬情況該怎麼辦?觀光署指出,旅客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向該旅行社要求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並依照行程取消的日期賠償一定金額的違約金,同時在旅遊期間的所有被迫開銷,也都要留下單據,才有機會盡可能討回損失。
旅行社突然取消行程,我可以拿到多少賠償金和違約金?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指出,若因為旅行社的關係造成原定的行程取消,旅行社就需要立即通知旅客說明,並退還旅客所繳納的團費,同時還要按距離出發日期時間的長短來賠償違約金,不過,要是旅行社沒有盡到通知的義務,就得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全部計算的違約金。詳細如下:
- 通知於出發日前41天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
- 通知於出發日前31~40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
- 通知於出發日前21~30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20%
- 通知於出發日前2~20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30%
- 通知於出發日前1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0%
- 通知於出發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想和旅行社求償,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這次年代旅遊的丟包事件中,有一部分旅客為了繼續行程,被迫另外支付720美金才能繼續行程,甚至還被要求簽下切結書,還有旅客是自己買機票回台灣的,對此,品保協會吳美惠表示,雖然不確定此次事件中旅客被要求簽署的切結書內容,但原則上來說,旅行社的疏失就是不該讓旅客付錢,如果旅客不得已簽下切結書,這些在法律上是可以被質疑的。 (編輯推薦:出國必看!忽略3大旅遊注意事項,小心荷包大失血、還變成惹人厭的觀光客)
而吳美惠也提到,一旦碰到旅行社的行程無法成行,不得已得自掏腰包,就要記得把所有旅遊期間消費的單據留下來、拍照存證,回到台灣申訴時,再將這些資料作為證據檢附,因為只要是旅遊合約內容中應該要提供而沒有提供,以致於客人產生額外的費用,這部分費用都是旅行社應該要概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