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的媽媽前些日子因為意外去世,陳媽媽是個生意人,陳先生知道媽媽有跟銀行貸款,也有跟親朋好友周轉資金,但實際欠債多少,陳先生並不是很清楚,而且其實媽媽生意還不錯,也有賺錢,印象中媽媽好像還有一些鄉下的祖產,陳媽媽走得突然,陳先生很苦惱,怕拋棄繼承後連祖產也沒了,對不起列祖列宗,但又擔心媽媽債務太多,如果將來還不出來怎麼辦?陳先生猶豫不決,不知如何是好?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何差異?該如何取捨?
因為臺灣繼承原則是屬於概括繼承,繼承人繼承時是繼承被繼承人全部的財產以及負債,也就是權利跟義務通通繼承。但繼承不一定全都是美好的,被繼承人如果生前有遺留龐大債務,或遺產明顯不足償還負債時,繼承人很有可能不是繼承遺產,而是繼承負債。 (編輯推薦:遺產不想留給某個繼承人,可以怎麼做?律師2招合法對抗特留分,限制與優缺點比一比)
所以,有很多繼承人為避免扛下先人的債務會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所謂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拋棄繼承的權利,包含被繼承人所有遺產以及負債。而限定繼承的意思是,繼承人僅以繼承而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足清償時免付償還義務。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最大的不同在於,拋棄繼承是被繼承人的遺產以及債務全部拋棄,而限定繼承是如果遺產大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繼承遺產,如果遺產不足清償債務,遺產全部還完後,繼承人也不用拿自己的財產來還,這是兩者最大的差別。
要辦理拋棄繼承最重要的,就是要在知道可以繼承的時候起算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如果超過三個月就不能辦理了喔,千萬要記住。如果因為親人長期沒聯絡,不知所蹤,或繼承人長年旅居國外,不知被繼承人死亡,而逾期辦理拋棄繼承,就要由繼承人自己提出證明,證明確實於知道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果沒辦法證明就會被法院駁回,就沒辦法拋棄喔!
辦理拋棄繼承其實很簡單,只要在時效內向戶籍所在地管轄法院遞出申請狀,繳交一千元規費就可以辦理,需檢附文件如下:
- 聲明拋棄繼承狀。(聲請人如有數人者,可自行指定一位為共同送達代收人)
- 各聲明人最新戶籍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個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
- 拋棄繼承聲明書。(各聲明人均應具名)
- 聲明人印鑑證明書。(各聲明人均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一份,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亦須申請,且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
- 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以及被通知人之戶籍謄本)
- 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拋棄繼承有些地方須注意,首先 繼承不能預先拋棄,因為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才發生,在繼承事實還沒發生前,繼承人根本都還沒有繼承的權利,既然沒有繼承的權利又要如何拋棄權利,所以,要拋棄繼承必定是繼承發生後才能拋棄。而老一輩的老人家可能會有傳子不傳女的壞習慣,甚至會要求嫁出去的女兒預先申明或切結拋棄繼承娘家財產,這些申明以及切結都是無效的。但有法律規定幾種情形是會依法喪失繼承權的: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這種情況下喪失繼承權是沒有辦法回復的,稱為絕對喪失繼承權。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二點到第四點,如果被繼承人認為繼承人有教化的可能,經被繼承人原諒後可以回復繼承權,稱為相對喪失繼承權。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這種因為被繼承人忍無可忍、無須再忍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表示不能繼承者,稱為表示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一旦主張拋棄繼承,且已完成手續,法院准予備查時,是不能撤銷拋棄繼承、要求回復繼承權的。實務上,我在接到拋棄繼承案件時,會先前往國稅局調閱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單,確認被繼承人有無遺產,然後再確定繼承人是否真的要拋棄。因為我真的有聽過案例,繼承人在完成拋棄繼承後,才發現原來被繼承人有遺產,想回復繼承權卻已無任何方法,人世間最悲傷的就是明明屬於自己的東西,卻因為自己的疏忽而飛了。
通常被繼承人的遺產都有資料可以調閱,但是被繼承人的負債有時候難以發現。一般比較可以確認的方式是去調閱被繼承人的聯合徵信紀錄,可以看出一些端倪跟蛛絲馬跡,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同時遺有財產跟負債時,我會比較建議客戶辦理限定繼承。辦理限定繼承一樣可以繼承遺產,就算被繼承人留有債務,也只需要用遺產來償還就可以,對繼承人而言,我覺得是最保險的方式。而且只要繼承人中之一人辦理限定繼承,效力及於其他繼承人,不用像拋棄繼承一樣,要繼承人個別主張,一個一個分別辦理,相對來說,更省時省力。
而關於限定繼承的部分,雖然在民國九十八年的時候,民法已修正臺灣繼承制度,改為全面繼承有限責任,但不代表繼承人可以完全不用理會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有上門追討債務,但繼承人未依比例清償,而導致其他債權人權益受損的話,超過遺產的債務繼承人還是必須以自己的財產來償還,所以,最好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或是如果有債權人已經上門追討債務時,就要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受理後會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至少三個月以上的時間,由債權人來主張被繼承人的債務,然後再依遺產總額按比例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果遺產還有剩,一樣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有幾種情形,繼承人不受限定繼承的保護:
-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關於拋棄繼承以及限定繼承,將舉例說明,讓大家可以更加明白之間的差異:
假設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一千萬,但同時有債務八百萬,如果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遺產一千萬以及八百萬會同時拋棄,即使日後發現還有其他債務,也不必再負責,相對的,如果發現還有其他遺產,也不能再主張繼承。如果是限定繼承的話,以遺產一千萬償還債務八百萬後,繼承人還可以繼承兩百萬遺產。
但如果繼承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而已先行償還八百萬元債務,日後萬一還有其他債務人主張四百萬債務,除了遺產須全部償還外,繼承人還得拿出兩百萬來償還債務人。債務人可以向繼承人全體中任何一人請求償還全部債務,而如果繼承人中之一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將債務全部還清了,這位繼承人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各自應負擔的部分,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別以為「拋棄繼承」就不用幫忙還債
關於繼承還有一種狀況要特別說明;我曾經承辦過一個拋棄繼承案件,一對母子在父親過世後透過網路找上我,表明父親生前債務眾多,也沒有任何遺產,所以請我幫忙辦理拋棄繼承。我調閱被繼承人遺產清單確認沒有任何遺產後,便向法院遞狀聲請,但因為繼承人中有一位未滿二十歲,所以,在辦理拋棄時手續以及應附文件比一般拋棄繼承還多了一些。雖然有些插曲,卻也順利取得法院許可。
就在結案過了幾個月後,兒子突然打電話給我,他說:「許代書,請問一下,我們不是辦理拋棄繼承了嗎?為什麼媽媽還會接到銀行通知要償還爸爸當初的借款?」起初我也覺得很納悶,在瞭解詳情後,才發現原來當初爸爸借款的時候媽媽是保證人,就算爸爸已死亡,但因為當初借款的時候爸爸媽媽之間是連帶債務關係,銀行可以對任何一位連帶債務人請求償還全部債務。
所以,就算爸爸死亡,不代表連帶債務關係會消失,銀行還是可以跟媽媽請求償還債務。現實是非常殘酷的,當初爸爸以信用來借款,並將款項拿去投資股票,殊不知股海翻騰、起起落落,哪是散戶所能掌握的,輸了精光後人間蒸發,再一次收到消息時,是警察通知認屍。母子以為爸爸死亡後就可以不必償還當初爸爸的借款,但忘了媽媽是爸爸的保證人……,該來的躲不掉,逃避不一定躲得過,面對不一定最難受,只能希望兩母子勇敢並堅強的面對。
本文摘自《連房仲都說讚!許代書教你從買賣到繼承的房地產大小事:80%的人都不知道的,不吃虧、不受騙的房地產眉眉角角》/許哲瑝(浩揚地政士事務所所長)/財經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