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在節稅上,不動產信託沒有太大的節贈與稅效果(國稅局會依不動產公告現值,依折現方式計算贈與稅,也許會多一點節稅的空間),但它在資產管理上,卻有以下兩大助益,細節請見下表。
承上所描述,這是可以避免小孩拿到不動產,卻把兩老「趕出門」的情形發生。再者,則是避免小孩在父母失能或失智,或利用情緒勒索的方法,輕易把父母賴以居住及生活(被動性收入)的不動產「賣掉」,或轉為己有。
當然,老先生所以擔心的問題,不只是在其生前,也可能包括其身後,另一半的退休安養及照顧問題。所以為了要解決先生過世,房子由兒子繼承,會把媽媽趕出門的情形,也可以善用遺囑信託來提供保障。
至於其設計內容是,先生規劃一份遺囑信託,將房產進行分配:在其身後,先將一、二樓交由受託人(銀行或者自然人),等到其「百年」之後,再將一、二樓交給兩位兒子。並且再設置一位信託監察人,以便讓太太能夠安心住在原址;同時,二樓租金也都有持續交給太太使用。之所以要做遺囑信託,是因為假設先生只是立遺囑,除了分配一、二樓的歸屬之外,「要求兒子繼續讓太太住一樓,並且將二樓出租所得,做為太太的生活費」的要求,就只有道德勸說的功能。
但是,由於老先生已經在生前,預先成立遺囑信託(類似「附有負擔贈與」的概念),就能夠讓老先生的遺囑,對兩個兒子產生一定的約束力及強制力。
當然,假設考慮更周全一些,避免兩個兒子因為同時繼承兩間房產,且產權因為「公同共有」,在協議分割時產生爭執及無法解決,也可以先在遺囑中,去分配一樓及二樓,各要給哪一位子女?以杜絕日後子女拿到房產後,為了「如何分割」的問題,而吵的不可開交。
本書摘自《安養信託(實例篇):樂享晚美人生,讓親情不變調》/李雪雯(財經雜誌、專欄作家)/時報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