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或死因贈與的適用性
我之所以建議客戶以遺贈或死因贈與的方式處理財產,是因為客戶名下的不動產比較多,暫不考慮以保險的方式做規劃。我也有向客戶說明如此處理的兩種好處:
好處1
:
贈與人不需要負擔贈與稅
只要在過世前將所有財產贈與他人,就不會留下遺產,同樣也能達到不讓兄弟姐妹繼承遺產的目的。但會碰到兩個問題,一是如果財產都贈與出去,只留一小部分存款安享晚年,結果存款花光了人還沒走,就會從原本的家庭紛爭轉變成老人安養的社會問題;再來就是生前贈與的話,贈與人必須負擔贈與稅,如果是用遺贈方式將財產贈與他人,則不需要課徵贈與稅,僅要負擔遺產稅;相較贈與稅每年免稅額是兩百四十四萬元,遺產稅的免稅額是一千三百三十三萬元,大大增加移轉處分財產的空間。加上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時生效,遺產稅的繳納義務人是受遺贈人,因此贈與人不用擔心在世時會因遺贈被課稅。
好處2
:
可以指定贈與對象,贈與對象不必是繼承人:
遺贈本質上還是屬於贈與,不過是死後才發生贈與效力,所以不課徵贈與稅,而是列入遺產稅課徵標的。如此一來,就可以自由選擇遺產分配的對象,不受繼承人範圍的限制。像前述故事中,小蜜沒有其他的家人,又不想將辛苦大半輩子掙來的資產交給早已沒聯絡的兄弟姐妹繼承,這時就可以用遺贈的方式,將遺產指定贈與給真正想贈與的人,做最妥適的安排。
再來說到死因贈與,其實就是一般的贈與契約。它與遺贈不同,不需要透過遺囑才能成立,但同樣是以贈與人死亡時為生效要件。從稅法的角度來看,死因贈與性質與遺贈類似,一樣不課徵贈與稅而是徵遺產稅。此外,死因贈與是契約行為,需要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才會成立,而遺贈是屬於單獨行為,在遺贈人立完遺囑那一刻就成立,不待受遺贈人的同意。
再簡單整理一下上述幾種規避特留分方式的優缺點。
以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能夠完全排除繼承人繼承金錢的部分,但如果遇到不動產較多,或是年紀較長身體不好的人可能就不太適合。
遺贈及死因贈與契約則是可以將全部遺產都指定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人,達到排除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目的,但缺點是大部分的法院還是認為遺贈及死因贈與契約有特留分規定適用,將來如果進入訴訟,繼承人還是可能可以主張其特留分的部分遺產。
最後還是提醒大家,特留分畢竟是法律明文規定保障繼承人的權利,不論是用保險指定受益人,還是用遺贈或死因贈與的方式,都仍有其局限性,不能達到百分之百排除繼承人主張特留分。即便是遺贈或死因贈與,大部分的法院仍會認為有特留分規定的適用。也就是說,即使想要把全部遺產贈與給其他人,繼承人還是有機會透過訴訟請求特留分的喔。
本書摘自《後青春幸福相談室》/林靜如(律師娘)、鍾依庭(家事律師)、彭志煊(律師)/遠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