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民法制定特留分規定的理由,就是為將遺產一部分保留給近親家人,保障其生活必要,具有一定的社會政策色彩,但如今現實情況往往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久未來往,甚至形同陌路,雙方可能並無情感基礎,卻還是要把遺產一部分留給久未碰面或素未謀面的「陌生人」,甚至影響到原本與被繼承人有親密關係的其他繼承人的權益,如此不只當事人覺得不合理,也違背了當初制定本條規定的初衷,同時大大限制了被繼承人想依照自己的意志分配財產的空間。
財產能不能不要給某個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意願來安排遺產
其實想要解決特留分規定、依照被繼承人意願來安排遺產的方法還是有的,而且不只一種。
1.透過保險指定受益人,規避特留分
第一種就是之前提過的,可以透過保險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規避特留分的問題。因為保險金並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不需受到特留分規定的限制,且同時有不用被列入遺產總額內計算遺產稅的優點。
不過仍有兩種情況不適合以保險方式規避特留分:一種是名下財產大都是不動產、沒有太多存款的人,因為保險只能處理動產部分,待被繼承人身故後以保險理賠金的形式給付受益人,無法處理不動產;第二種則是被繼承人年紀比較大或身體健康狀況較差,投保條件比較嚴苛,甚至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這樣自然沒辦法透過保險的方式達到財產分配且又能規避特留分的目的。
2.透過遺贈及訂立死因贈與契約,挑戰特留分規定
第二種方式是透過遺贈及訂立死因贈與契約去挑戰特留分規定。在介紹遺贈及死因贈與契約的概念之前,先跟大家分享一個案例。
曾有一位客戶來事務所請我們處理雙親的遺產,繼承人是連同他在內共四位兄弟姐妹。雙親遺留下來的財產包括土地、房子、存款及股票等,是十分典型的遺產分割事件,大家對於遺產內容沒有爭議,就連分配方式也都有共識,就按照人數平均分配。可惜我的客戶與其他兄弟姐妹感情非常不好,甚至到老死不相往來的程度,否則在大家都有共識的情況下,根本不需要走法院,繼承人全體簽立遺產分割協議就可以辦理後續的繼承事宜。
原本因為大家有共識,經過雙方律師從中協商,這件案子很順利的在調解程序就結束了,但是我的客戶從來沒有出席過調解(一般情況下調解法院還是會希望當事人能出席),據他說深怕自己看到其他兄弟姐妹情緒一激動,就無法完成和解,所以整個程序都是由我們事務所律師代理出席。
在收到調解筆錄後不久,有天他來事務所找我,語重心長的跟我說:「律師你能不能幫我想想辦法?我這輩子估計是不會結婚也不會有小孩,在父母走後我的繼承人就是我的兄弟姐妹,有沒有辦法不要讓他們繼承我的遺產?」
過去我都是聽別人問要如何避免繼承負債,想辦理拋棄繼承,當時還真是頭一次聽到不想讓繼承人繼承遺產的要求,但我仍立刻想方設法的幫客戶出主意,例如叫他蒐集與其他兄弟姐妹吵架的證據,吵得越激烈越好,之後再以遺囑表示其他兄弟姐妹因對其出言侮辱而喪失繼承權;又或者叫他收養一位小孩,甚至自己出養成為別人的養子等等,提供了一堆奇奇怪怪、天馬行空的鬼點子,當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都是為了避免讓他的兄弟姐妹繼承他的遺產。
但前面提到的方法在現實執行上有其困難,最後我提供了一個最能符合他要求又具可行性的方法,那就是以遺贈或死因贈與的方式將財產贈送給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人。我分析了其中的利弊給客戶聽,客戶也深感認同,連忙詢問我遺囑該如何擬定,如此我成功的替客戶解決他的問題。
什麼情況下適合以遺贈或死因贈與的方式處理財產?繼續看下一頁2大好處分析、及規避特留分解方的優缺點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