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者的晚年照顧議題
社會上像小娟這樣的單身貴族,人口比例已逐年增長。按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民國109年人口普查結果,於適婚年齡(即25至44歲)的人口中,未婚率竟高達43.2%,這個數據已經創了歷史新高。單身者的晚年生活應如何照料,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議題。
從法律方面來看,在民法的原有制度中,已經規範了「成年法定監護」的制度,也就是說,如果小娟因為年老退化,或是遭逢疾病、車禍等事故導致精神障礙、心智欠缺,完全不能了解他人所述、也不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想法,例如已成為植物人,或因中風而嚴重失能等狀況,此時,小娟的親屬(四親等內或一年內同住者)、檢察官、社福機構等,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在監護宣告的審理程序當中,法院會先囑託醫療鑑定機構判斷小娟是否符合法定失能的標準,而達到需要被監護宣告的程度。之後,法官會再從小娟的親屬成員中選出一位適合擔任小娟監護人的人,來為小娟從事一切法律行為。法官通常會囑託社工進行實地訪視,並透過社工撰寫的訪視報告來推知小娟的日常生活狀況、跟誰同住、誰比較了解她,或是傳喚相關親屬到法院說明,以選出可以照顧小娟日後生活起居、管理財產的人。
以上制度看似完善,但有一個根本性的缺陷,也就是被監護宣告人(就是小娟本人)的意見,其實很難被納入法官審理時評估。
素未謀面的法官來代選監護人 可能有缺點和風險
假使小娟在此時此刻已經是一個喪失理解與表達能力、即將被認定無行為能力的人,她無法在法庭上清楚陳述自己的意見,只能「被動的」等待法院的調查結果,選任一個法院認證的親屬擔任監護人。
然而,該名親屬與小娟的實際生活互動、感情親疏、有無陳年舊怨、愛恨情仇等等,很難透過片面、單次的法院調查結果顯現。該名親屬究竟是真的為小娟好才願意挺身而出擔任監護人,抑或是葫蘆裡尚有其他盤算,是否打量著小娟背後龐大的財產,才願意扛起這吃力不討好的責任,實在是不得而知,也隱藏了深不可測的道德風險。
為了改善現有成年法定監護制度的缺失,讓受監護宣告人對於日後誰要陪伴、照料自己的餘生能重新取回自主權與話語權,因此,立法者在108年5月24日,正式三讀通過「意定監護」制度,讓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身心健全的時候,預先決定日後由誰擔任自己的監護人,達到「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的立法意旨。
意定監護制度特色 自己選未來的監護人、不是親屬也可以擔任
意定監護制度相較於法定監護最為特別的地方,就是可以讓 「非親屬者」擔任自己的監護權人。
之前的法定監護制度以小娟的例子來看,她沒有結婚,倘若沒有手足,或兄弟姐妹都已成家,父母又年邁,小娟平常都是與閨密小美一起生活,彼此照料。如果是依之前法定監護的情況,由於法律限定只有配偶、四親等內、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親屬,才能擔任小娟的監護人,因此即便小娟和小美情同手足,甚至超越家人,但很遺憾的,法院仍然只能從小娟的親屬中為小娟選任監護人。
反之,在意定監護的情況下,小娟只要取得小美的同意,就可以按照所需及其意願,直接選任小美擔任自己未來的監護人。一方面跨越了法定監護的限制,另一方面也讓自己的未來「心有所屬」,不需由毫不相識、素未謀面的法官來為自己最後的人生做艱難的決定。
此外,監護人的權限範圍可以在意定監護中清楚約定,小娟希望未來小美如何使用、管理自己的重大財產,例如房子、儲蓄存款等,都可以按照個人需求做好約定,運作上更為彈性、富有人性,充分尊重本人與監護人之間的意願。
你也躍躍欲試、開始盤點自己的監護權人選嗎?下一頁看流程步驟怎麼做、契約範本哪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