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簽署「書面」遺產分割協議書
請具體寫明,哪項財產分配給誰。
補充說明,遺產分割協議書也可以約定某位繼承人不分配遺產。
常見的是:例如父親過世,留下配偶與兩位子女,父親的遺產是正數(遺產大於負債)。
如果家屬想使用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493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並且把遺產留給母親做養老金,可以在申報遺產稅時,把配偶與兩位子女都列為繼承人,就能使用上述扣除額。母親財產若比父親少,也可同步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合法節省遺產稅。
在遺產分割協議時,可以再透過協議書,約定哪些財產分配給母親,甚至子女願意不分配,留多一些財產給母親,這也是合法的。
在遺產大於負債的情況,子女並不需要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6.別忘了,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在一年內給付,不然國稅局會追稅!
配偶如果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們)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達到節稅效果。
但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時,稽徵機關將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間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核准展延期限內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核定遺產稅166萬餘元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231萬餘元,乙君繳清稅款並經該局於105年2月18日核發繳清證明書。嗣經稽徵機關查得乙君未依規定於前述期間屆滿之日106年2月17日以前交付該請求權金額1,231萬餘元之財產與被繼承人配偶,原已認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財產,仍應課徵遺產稅,稽徵機關依法仍須於106年2月17日之翌日起算5年內行使其租稅債權,乃發單追繳應納稅額123萬餘元,並加計利息13萬餘元,以維租稅公平。
7.需要繼承人們配合交付的資料,記得先問清楚
不動產需向地政事務所、存款需向各家銀行、股票需向當初被繼承人的股票之代理證券商詢問,確認所需的資料。以下為範例(每家銀行不同)
繼承人申請繼承存款應附證明文件:
若覺得後續辦理太複雜,也可以委任專業人士辦理。筆者就常和合作代書配合,由筆者協助客戶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再由代書協助向各家單位處理遺產過戶,可以節省繼承人們的許多資訊搜集與處理時間。
- 被繼承人存摺或存單。
- 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存款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免附)
- 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個人戶籍謄本1份。(戶政所)
-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全戶戶籍謄本1份。 (戶政所)
- 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
- 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
8.付款的保障
筆者曾協助過多位,身在海外的法定繼承人,和在台灣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在台灣的父母親遺產的案件。
多數這樣的案件,最終由於海外繼承人也沒有回國生活的打算,因此會是由台灣繼承人繼承不動產,並給予國外的繼承人現金的補償(或是國外繼承人分配存款,因此筆者協助處理匯款至國外給客戶)。
這樣的案例中,如何在海外繼承人交付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辦理不動產過戶資料給對方時,能取得付款的保障,會需要個案討論。
前述案例中,筆者要求台灣繼承人在簽署協議書時,交付發票人與付款人都是「臺灣銀行」的支票(俗稱台支)給筆者,代理海外客戶受領,筆者再協助客戶去銀行兌現支票,這個方法也給各位讀者參考。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粉絲專頁授權轉載,原文出處:遺產分配時,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幾個重點—天使律師吳挺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