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的債務與孩子扶養費如何處理?老後能要求子女照顧嗎?
家事法學者告訴你
本案所涉及的問題除淑娜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以外,另外還包含淑娜先生向她申請創業經費,夫妻間所留下的債權與債務,還有前夫拖欠孩子的扶養費,以及淑娜怕孩子的爸爸年老之後要求孩子扶養等三個問題。
一、夫妻間的債務能否成為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
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律為了評價夫或妻對於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設計的計算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本質就是夫妻對婚姻貢獻及協力果實的分享。
由於夫妻一方對他方負債,對於夫妻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如果這個債務還可以列為扣除婚後財產的債務,將使該債務頓時消失,他方的婚後財產卻還要加計該債權,一減一增之下,他方的債權因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變成減半,負債者反而坐享其成,取得這個債權的一半,非常不公平。換句話說,淑娜辛苦賺錢借給不努力賺錢的先生,先生針對這個債權反而可以要求分一半,對於淑娜非常不利,所以淑娜借錢給先生的債權,不應該成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
二、拖欠孩子的扶養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受影響,因此淑娜與先生離婚之後,淑娜先生仍有負擔子女扶養的義務。如果淑娜先生不支付扶養費,淑娜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請求先生支付淑娜代墊的扶養費用。如果離婚當時約定由淑娜單獨支付扶養費,雖然日後淑娜亦得以小孩名義向先生請求扶養費,但先生支付扶養費後,又可依當時的約定向淑娜請求返還扶養費,最高法院認為如此循環求償,顯不合常理,故不得主張。
三、父親老後能否請求子女扶養
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淑娜先生老後,若身無分文不能維持生活,即可以要求成年子女扶養。但《民法》規定如果父親當年對於子女,無正當理由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且情節重大者,就可以要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淑娜傳簡訊告訴前夫,盡快繳清欠款,就是為了要留下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證據,將來父親若要求子女盡扶養義務,就可以依據這個證據,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本書摘自《關於離婚,你必須知道的事:諮商心理師和家事法專家給的處方箋》/林秋芬(心理師、家事調解委員、婚姻諮詢門診駐診心理師)、鄧學仁(臺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潘雅惠(少年及家事法庭法官)/商周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