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前少做一件事,竟讓160萬元勞保給付充公
只是生了一場病,為什麼不能領到勞保給付金?
原來,因為爸爸倒下時手機是關機的狀態,住院也沒有告知公司、沒有完成請假,導致公司聯繫不上、找不到勞工本人,直接視為曠職並為其辦理退保。
看到這裡一定會有人好奇,難道勞工曠職,老闆就可以直接把他「退保」、不用告知員工嗎?多久沒有去公司會被視為曠職?
雇主為何可以直接退保?事關勞工權益 退保、請假規則該知道
從《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項規定可以得知, 凡是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就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退保。
另外,如果員工發生5種情況,雇主也能直接終止契約與退保:
-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勞工朋友的秘書~張秘書》在影片中建議,不管是自己或家人生病受傷時,一定要記得和你的工作單位請假!因為請假了就代表雇傭關係存在,才能夠持續保有工作資格與加保勞保,換句話說,只要記得請病假,公司並不能擅自將員工退保,員工也才能保有自己的權益。
事假、病假都請完了還沒辦法復工?做到1件事才能繼續加保
如果因為傷勢嚴重需要休養,或是得長期住院的勞工,可能會將原有的病假、事假,甚至是特休給請完(普通病假30天、事假14天、特休依照年資),這時就可以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向雇主提出留職停薪的需求,最長為1年。
不過要注意的是,法規中所說的是「得」予留職停薪,並不是員工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就一定要同意!如雇主拒絕勞工申請留職停薪,卻又判斷無法勝任工作時,就能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退保並給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