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關心事件中的男主角是不是被盜帳號,甚至建議趕快撤下文章,但他再度回應,自己並沒有被盜,坦言「我自己做的事情我自己負責,是我對不起人家。」今天不討論八卦,但這個事件的背後,其實隱含一連串法律問題,不注意的話有可能觸犯法律!
處長自爆反而有觸法之嫌?亂公布他人電話最高可能罰100萬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提到,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等,只要是能夠識別出特定個人的資料,都算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圍內。
律師施宇宸表示,一般人不能夠無故蒐集、處理或是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而手機號碼也算在個資的範圍,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只是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或是想讓別人受損,因而惡意地公布別人的手機號碼,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屬於刑事責任,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怎樣算是所謂的「個資」?施宇宸律師補充說明,一般法律上會把「個資」區分成「一般個人資料」以及「特種個人資料」。
- 一般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狀況、家庭狀況、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生活或是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出特定自然人的資料等
- 特種個人資料:例如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因為涉及到個人,比較特殊且敏感的資料,若肆意公布可能會造成社會不安、或讓當事人受到傷害,所以需要更嚴格的保護。
「毀滅性自爆」背後有藏鏡人?冒用他人名義發文,也可能犯偽造文書罪
另一方面,有自稱知情人士透露,這種葬送職涯、還讓3名女子社會性死亡的自爆內容,其實是「正宮」親自寫的文章!但根據律師廖芳萱在《中時新聞網》的報導中指出,若正宮未經過處長本人同意,私自使用他的臉書PO文,則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而臺灣高等檢察署也曾撰文提醒,冒用他人名義發文,很可能觸犯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盜用他人帳號丶密碼,並藉此冒用他人名義發文,更會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最後,要是發文內容,涉及損害他人名譽,也可能吃上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官司,切勿為了一時正義和氣憤,讓自己落入犯法的危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