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過世後全部東西都可以繼承嗎?
什麼可以繼承、什麼不能繼承?
我們都知道,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例如: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權利,以及借款、保證、欠稅等債務。
惟如果繼承之債務大於遺產,繼承人除主張限定繼承而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之外,亦得拋棄繼承。
不過,我們常常忽略另一個繼承的法理,也就是 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得繼承(參見民法第1148條規定)。
這些具有一身專屬性而不得繼承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是與身分權及人格權有關(如親屬間之扶養請求權、身體受傷害之慰撫金、著作人格權等),而如果是以特別信任關係為前提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委任、雇傭等),也不得繼承。
以下特別舉慰撫金請求權為例,說明一身專屬權利不能繼承的情形。
「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能繼承!
個人的權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若是人格權或是身分權受到侵害,除了可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之外,還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慰撫金」,用來撫慰被害人受傷的心靈。
但若是被害人對加害人的慰撫金請求權,尚未起訴或經加害人以契約承諾者,則依法不得讓與或繼承,因其還沒有轉化成金錢給付的財產性質,仍具有一身專屬性,故被害人之繼承人仍不能繼承已發生之慰撫金請求權。
這類的慰撫金請求權發生的原因與人格權或身分權受到侵害有關,例如:
- 人格法益受侵害: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慰撫金(參見民法第195條)。
- 身分法益受侵害: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慰撫金(參見民法第195條第3項)。
- 解除婚約時:依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慰撫金(參見民法第977條)。
- 違反婚約時:無法定事由而違反婚約者,無過失之受害人得向他方,請求賠償慰撫金(參見民法第979條)。
- 結婚無效時: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且無過失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慰撫金(參見民法第999條)。
- 判決離婚時: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且無過失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慰撫金(參見民法第1056條)。
因此, 若被繼承人因為身分權或人格權受到侵害,而對第三人可以請求賠償慰撫金,其家屬宜促使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對加害人提起訴訟,這樣該慰撫金請求權才能繼承,繼承人才能依法承受訴訟並繼續行使權利。
否則,若無法繼承慰撫金請求權,加害人就可脫免賠償責任,更別說發揮撫慰人心的功能了!
哲人日已遠,典型在夙昔
固然一身專屬性的權利與義務不能繼承,子女作為一個人格的主體,其實也很難繼承父母的人生劇情,同樣的人生不會由後人繼承而重新上演一遍。
父母含辛茹苦拉拔子女長大成人,當父母的人生走向遲暮之年,血濃於水的親人終須一別。
雖然天下終究還是有不是的父母,但相信大多數父母都留下許多美好的故事典型,堪為子女學習緬懷。而子女對過世父母的思念,正如同黑夜來臨時,仰望天上的明亮星辰,彷彿每一顆星星,都訴說不同的家族傳奇。
子女即使無法繼承父母的故事典型,仍應好好活出新的人生風貌,讓父母在天之靈獲得撫慰安息。
本文摘自《高年級法律課》/陳佑寰(執業律師)/三民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