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曾經被欺負的人,只「敢」在這時候提出控訴,不是因為「趕流行」,非要把十幾年前的陳年往事拿出來說,而是因為當下的恐懼,擔心自己沒工作、擔心沒人信、擔心自己傷害了誰等等,也不知道要如何對抗加害人,所以才會現在鼓起勇氣「一起說」。一個人寧願把自己以前被傷害的經驗,以為已經好了,實際上還是沒好,在公開場合指述加害人,是一件很有勇氣的事情。
Me Too不是流行,是一種深沉的指控。
很多人被指控,隨即就表示要提告,但卻沒有見到任何動作,黑人是公開行動的前幾個,卻沒有提出刑事加重誹謗的告訴,而是提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為什麼?難道只是我們可不可以不勇敢嗎?
因為很容易被檢察官認證。基本上,被害人不隱瞞自己身份,敢公開指名道姓,能不能證明有誹謗的故意犯意,都還很難說。況且在這件案子裡,被告有兩名證人,也就是化妝師朋友與閨蜜,可以證明被告確實有聽到黑人打來的電話,而且第一時間,被害人也有跟朋友說到這件事,兩人當天又確實有一起工作,這要檢察官如何起訴?檢察官只要對被告不起訴,陳建州就會成為鄉民俗稱「檢察官認證」的強制猥褻、性騷擾嫌犯了。
所以,陳建州與范瑋琪,以為民事門檻比較低,提出民事訴訟,這是精準的判斷嗎?
當然不是。先從原告來說好了,范瑋琪一起提告,這是什麼意思?難道是因為被害人說,陳建州曾經對她講:
「沒辦法,你范范姐就很不愛這種事啊!」
等等,很不愛這種事,涉嫌妨害她的名譽,所以很愛這種事,代表沒有妨害名譽?侵權在哪裡?損害在哪裡?
其次,賠償一千萬元,我是沒意見,因為裁判費要繳10萬,如果陳建州跟范瑋琪的錢很多,想要貢獻國庫,這也不是壞事。但是,何必強調拿到的錢要捐給誰?說難聽點,如果真有無端指控污衊,該賠償就要賠償,原告要怎麼使用,這也是原告的事情,法院也無權過問。但請問,有誰在妨害名譽的損害賠償上,法院真的判決這麼多錢?當事人的裁判費,總不能這樣亂花吧?還是,他們只是想要嚇人而已?
再來,訴訟聲明要對方道歉,這是怎麼回事?憲法法院已經有判決,認為一般法院要求加害人道歉,違反言論自由,因此法院往後不能判決要求加害人道歉。律師在提出訴求的時候,能不能注意一下憲法法院的最新決定?
這樣的訴訟行為,根本是精準的失控好嗎?
法律,不是拿來嚇阻Metoo運動的。提告,當然是陳建州與范瑋琪的自由,但是,當第二位被害人已經出現,他們是不是得要想想,涉嫌強制猥褻的部分,是不是要自首比較實際,而不是想著要透過法律來恫嚇被害人。
大牙、郭源元,還有其他的受害人,請不用擔心害怕,許多律師,包括我,都願意支持你。
如果你們需要我,義不容辭。別讓大牙一個人!
本文授權轉載自「呂秋遠」個人臉書/原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