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71歲資深藝人廖峻也被女網紅暗指以教台語為由性侵未遂,雖然女方私底下有向廖峻否認影射,但卻遲遲沒有發文澄清,導致合作的廠商頻打電話關切;為了證明清白,廖峻也在兒子陪同下前往派出所報案,準備提告妨害名譽。
這些新聞時事,也是我們更了解生活法律的時機。例如,文章沒指名道姓,能告得成嗎?抒發心情、描述經驗到底行不行?什麼狀況會構成侵害名譽、什麼情況可能需要賠錢?以下的探討或許能幫助釐清。
什麼狀況會構成侵害名譽?真實與否、有無證據,結果大不同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名譽代表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名譽權則是指維護個人在社會上評價的權利,一旦名譽受損,往往會對當事人的生活帶來龐大的精神壓力,這時候不論對方是有意、無意,都可能會成立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想要判斷一件事是否有侵害名譽的狀況,其實先看當事人說的是否涉及事實真假,並且有無經過查證行為等。從《法律百科》的分析來看,若可以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當下的發言是有憑有據的,通常就不需要負擔責任;反之,如果沒有盡到查證的義務,任意轉述或是在發表個人意見時用詞偏激、語帶羞辱,便很可能要背上侵害名譽權的官司。
舉例來說,過去曾有實況主發現某遊戲公告的道具製作成功率,與實際上相差近8%之多,並在直播時怒斥「明目張膽騙錢」、「機率造假」,而遊戲公司收到消息後便對該名實況主提告侵害名譽權,但法院認為該名實況主的言論是以自身經歷為依據、且已進行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查證結果為真實,且此為可受公評之事,屬於合理評論範圍。
沒指名道姓能告得成嗎?小心抒發心情也可能侵害名譽?
桃園市曾有一名女子和男同事交往,主管得知後提醒她「希望戀愛不要影響到工作」,不料該名女子隔日竟突然離職,並在臉書上憤而寫下「職場上我沒對不起誰」、「領導者沒有風範憑什麼要人服從」,更在文末標註「#爛人」,讓主管認為自己的聲譽受到影響,但該女卻說發文只是想抒發情緒,是主管自己對號入座。
經法官審酌後,認為女子的文章內容明顯針對前公司主管,雖然對於主管的領導風格表達個人意見沒有問題,但貼文最後的「#爛人」字句,則對主管的整體人格有所貶損,故確實有侵害對方名譽權的問題,因此判處女子應賠償主管2萬元,並張貼道歉啟事7天。
現代人上網公審很喜歡用影射的方式,但這種不指名道姓的方法,其實被告成功的機會還是很大的!法寶法律諮詢網指出,就算覺得自己說得很隱諱、對方告不到你,但只要你的發言能夠讓多數人看出是在說誰、或有提及明顯個人特徵,侵害名譽就可能成立。
侵害名譽需要賠多少?從5個角度來決定賠償金多寡
民法第18條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作為精神慰撫金,但《法律百科》提醒,因為每個人受到的精神傷害是很主觀的,無法用科學方法量化成一定的數值,所以法官通常會盡可能在具體案件中,找到一個比較客觀的標準,來決定被害人可以獲得的金額。衡量的標準包含:
- 受侵害的是哪種人格權
- 加害程度(殘廢、輕傷、憂鬱症等)
- 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年齡、教育程度
- 雙方經濟能力、對將來職業影響等
- 其他情形
另外,在民法第195條第1項也有提到:「其名譽權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也就是說名譽權受損時,不一定要以慰撫金方式來賠償,也可以請求其它方式。很多人會想到由加害人當場道歉、或登報道歉、張貼道歉啟示等,但根據專業知識網站《法律百科》說明,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強迫加害人道歉侵害了人民的言論、思想等自由,法院不可以用判決要求加害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