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心,不公平下的徬徨與無奈
在法官的協助下,這家人終於做出了扶養的協議,也許不盡理想,但至少是經過「官方認證」的協議,陳老先生也不用夾在大兒子與小女兒之間了。連手指都不一樣長了!偏心,是人類一定會有的行為,兒女之間不會有公平可言。在過程中,我看得出來陳老先生的徬徨,起訴狀的姓名是他簽的,但也許他沒有選擇。
看著小女兒眼中的憤恨與遺憾,她對哥哥們的憤恨其來有自,但那絲遺憾,也許是因為最敬愛的爸爸最終還是把她當成外人,不惜為了兒子提告她而來的。雖然沒有太多接觸,但願意照顧爸爸的是她、容忍爸爸提告的也是她,誰都能看出她敬愛陳老先生的心情,真切而不虛假。
聽聽律師怎麼說:扶養,一定只能付扶養費嗎?
《民法》有明確規定,扶養的方法不限於給生活費,舉凡讓長輩住家裡、輪流住、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甚至是去安養院,只要眾人(包含長輩)同意都是合法的,更都是法院允許的扶養方式。甚至有錢出錢、有力出力,也都是法院允許的扶養方式。
但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有一個非常過時的規定,叫做「親屬會議」。扶養費案件中,如果你沒有開親屬會議就直接起訴,不管你講得多有道理,常常都會因此直接敗訴。但都已經撕破臉要走法院了,這個親屬會議常常都是人沒到而流會居多,反而變成是浪費時間的程序。但在修法之前、起訴索討扶養費之前,還是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召開親屬會議比較保險。
在個案故事中,小女兒確實沒有支付給爸爸「扶養費」,而是讓他直接住家裡,並且支應生活。根據《民法》規定,這也是法院允許的扶養方式,不一定非要支付扶養費才算是盡到扶養義務。
本書摘自《那18張傳票:從難解到和解,法庭中最不捨的親情選擇題》/簡大為(律師)/親子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