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轟動一時的「爺孫戀」,音樂作詞人李坤城認愛小40歲的林靖恩,儘管飽受外界指指點點,不影響兩人堅定的感情,相互扶持10年。4月8日晚間,66歲的李坤城病逝,林靖恩隔天在臉書寫下:「住院滿七個月,到最後都得聽我碎念。十年一刻,一刻三個時辰。折磨他了。願能七日後再說。愛你們。」證實男方死訊。
當時的幾則報導指出,李坤城住院後出現了一個現實問題,讓他們決定登記結婚,比如林靖恩要簽署住院、轉院等文件資料時,關係欄上只能填朋友、同居人,無奈有些文件需要家屬簽署,即便想照顧對方的心無庸置疑,少了法律賦予的權利,便是層層卡關、困難重重,於是今年2月在朋友與醫護人員見證下,兩人在加護病房結婚。然而李坤城兒子卻在臉書指出,當時在醫院時,「我的姑姑(李坤城妹妹)也在一旁照顧,就能簽所有醫療同意書文件了,不需要為此而結婚」。
當然,確切狀況只有當事人知道,旁人或許很難理清,不過,這樣的案例其實隨處都可能發生。不管是結婚、單身未婚、有同居人或男女朋友相伴,一旦面對醫療或財產規劃,仍無法迴避法律上的認定,可以從「醫療、財產、配偶權」這三大方面來解析。
以下讓我們一起回顧律師的專業見解。(原文刊於2023年4月12日,最後更新時間2023年5月11:30)
1.如果我昏迷了,我的男/女朋友可以幫我簽同意書嗎?
醫療方面,相信不少人都會馬上聯想到幫家人簽下手術同意書的場景,當面臨危急時刻,需仔細閱讀寫著滿滿注意事項的同意書,甚至得做出決定...,如果是男朋友、女朋友、好朋友,可以幫忙簽署嗎?
專業律師吳挺絹表示,這問題需先釐清一重要觀念,即不論是男/女朋友、好朋友、同居人、同性伴侶,都不算《醫療法》上正式的配偶或血親,頂多算是「關係人」。
作為「關係人」,依法可以簽署的醫療文件有:
- 手術同意書
- 麻醉同意書
- 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 治療同意書
- 自動出院書
由此可見,如果是手術同意書,除了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簽,當病人本人因故無法簽署的話,由配偶、親屬、關係人代簽。所以,假如病人本人已經是昏迷、病危的狀態,也沒有配偶或親屬在場,則尚未登記結婚的男女朋友身份作為關係人,是可以依法代簽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的。(為了避免糾紛,某些情況下醫院也可能希望由家屬優先簽字)
那有什麼文件一定要是配偶才能簽?
吳挺絹律師指出,像是DNR「不實施心肺復甦術」,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就只有配偶才能簽字,其他不管是同居人、好朋友、親密伴侶,只要沒有法律上正式婚姻關係,就沒有辦法代簽。
另外,病人可以在神智清醒時,預先委託年滿18歲且心智能力正常的其他人,擔任自己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如此一來在自己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願的時候,「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做這些事:
- 替你聽取醫生對病情的說明
- 替你簽署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同意書
- 如果之前已經有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在符合條件時,代理人可依據先前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代理表達意願及做決定
但要委託醫療委任代理人也是有條件的,如果是非配偶的遺產受遺贈人(比如男女朋友或同居親密伴侶),或者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利的人,則都不能夠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以避免可能有不利於當事人之決定。
根據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網站說明,簡單來說,如果這個人不是你的繼承人(比如配偶、子女),但會因為你的死亡而獲得贈予(錢財、器官),就不能當你的醫療委任代理人。
【醫療】
未婚、已結婚,哪些文件不能簽?3種情境比較表
配偶 | 事實上夫妻 | 男友/女友 | |
不實施心肺復甦術(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 | ◯ | ╳ | ╳ |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民法第1003-1條) | ◯ | ◯ 如果是遺產的受遺贈人,不能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 |
◯ 如果是遺產的受遺贈人,不能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 |
同居或同性伴侶作為「關係人」,依法可簽署的醫療文件有:1.手術同意書 2.麻醉同意書 3.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4.治療同意書 5.自動出院書。(參考醫療法第63條、64條及75條) | |||
醫生依法應容許其參與的醫療事務有:1.病情說明的法定義務 2.病歷資料的複製提供同意義務(參考醫療法第81條及74條) |
2.不是配偶也能分遺產?沒有登記結婚的「事實上夫妻」
至於沒有正式登記結婚,其中一方也能主張分配遺產嗎?吳挺絹律師表示,必須先從3種關係角度來分析。
首先,一般人都理解,結婚是以登記為前提,若無辦理結婚登記就沒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也不具配偶的身份,不過,於法還有一種「事實上夫妻」的概念,代表著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這對伴侶共同生活很久,對內、對外都被認為是夫妻,法律上賦予某種程度的夫妻權益,比如「扶養義務」、主張「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擔任意定監護的監護人(受任人)」、「法定監護的監護人 (有機會) 」。
如此一來,這樣的伴侶可以說是沒有正式登記的「未婚」夫妻,不過也非有同居事實就算,需考慮到生活費、性生活、彼此互動、或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的事實,否則可能被認為只是男女朋友、同居人,而非事實上夫妻。
若以當事人死亡或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來說,如果「有」登記結婚,「配偶」享有之權利: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離婚贍養費
- 繼承權
- 遺囑指定的受遺贈人
- 保單指定的受益人
若是「未」登記結婚的「事實上夫妻」,可享有的婚姻權利包含「保單指定的受益人」、「遺囑指定的受遺贈人」,也曾經有判決認為可以主張「離婚贍養費請求權」、還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所謂的遺產酌給請求權,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如同居人、遠親等,可以向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
但是,若只是男女朋友的身份,除了「保單指定的受益人」、「遺囑指定的受遺贈人」不受影響,以上其餘權利則幾乎沒有。不過,吳挺絹律師說到另一個例外,如果其中一方透過「生前贈與」的形式分配財產,也不會受身份所影響。
【財產】
未婚、已結婚,財產分配、扶養義務?3種情境比較表
配偶 | 事實上夫妻 | 男友/女友 | |
關係存續中 | |||
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116-1條) | ◯ | ◯可以主張 實務見解認為事實上夫妻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16條之1的「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及第1114條第2款的「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
╳ |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民法第1003-1條) | ◯ | ◯ 可以主張 | ╳ |
擔任意定監護的監護人(民法第1113-2條) | ◯ | ◯ | ◯ |
法定監護的監護人(民法第1111條) | ◯ | ◯有機會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 機會比較小 |
生前贈與(民法第406條) | ◯ | ◯ | ◯ |
死亡或離婚時的財產分配 |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 ◯ | ╳ | ╳ |
離婚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 | ◯ | ◯ 曾有判決認為可以主張 | ╳ |
繼承權(民法第1138條) | ◯ | ╳ | ╳ |
遺產酌給請求權(民法第1149條) | ╳ 通常直接適用第1030-1條請求分配 |
◯可以主張 「遺產酌給」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如同居人、遠親等,可以向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 |
╳ 機會比較小 |
遺囑指定的受遺贈人 | ◯ | ◯ | ◯ |
保單指定的受益人 | ◯ | ◯ | ◯ |
3.侵害「配偶權」,結不結婚差很多
最後,對一般人來說,相對直觀的就是「配偶權」了。吳挺絹律師表示,根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重婚、與配偶以外第三者發生合意性行為、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書信、簡訊、Line對話往來、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出遊與舉動,都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反過來說,如果只是男女朋友、同居人,在法律上並未正式結婚,當然也就不構成侵害配偶權。
【其他】未婚、已結婚,配偶權、家暴法相關影響
配偶 | 事實上夫妻 | 女友 | |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 | ◯ |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
侵害配偶權 | ◯
|
╳ |
參考法條與參考資料: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4項: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第2項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 (事實上夫妻)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什麼是醫療委任代理人
- 醫療法第63條、64條及74、75、81條
諮詢專家:吳挺絹律師|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是台灣少數擁有理財規劃顧問資格(AFP)的律師。亦具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紀律道德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新北分會扶助律師等身份,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