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滿18歲子女不得列為受扶養親屬,一人將少8.8萬免稅扣除額
所得稅法中,納稅人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的規定為未成年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或是成年後仍在校就學、有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無謀生能力」定義
-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 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凱博聯合會計事務所曾撰文提醒,成年年齡下修後,18歲的子女若沒有繼續求學,或是沒有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證明,就需要自行辦理綜所稅申報,不能再被列為受扶養親屬進行節稅扣除,將影響一人8.8萬的免稅扣除額。但反過來說,就算子女滿19歲了,凡是符合「在校就學」或者無謀生能力等條件,納稅義務人還是可以申報扶養喔! (編輯推薦:申報綜所稅常見4大錯誤、漏1步小心申報失敗!補救2方式避免連補帶罰)
如果還是搞不懂子女要自行申報,還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比較有利,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整理出一張表,只要從「年齡」與「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2大點就能快速判斷:
情況 | 112年度年齡 | 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結果 | |
1 | 未成年 | 未滿18歲〔民國95年(含)以後出生〕 | 免判斷 | 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2 | 已成年 | 18歲(民國94年出生) | 免判斷 | 可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3 | 19歲(含)以上〔民國93年(含)以前出生〕 | 符合 | 可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
19歲(含)以上 | 不符合 | 自行申報 |
【遺產稅】滿18歲子女扣除額少算2年,免稅額將少100萬元
原先在遺產稅規定中,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而未滿20歲者,則可以看和20歲相差幾年,每年再加扣50萬元的扣除額。
但從月旦會計財稅網的例子來看,若遺產繼承人為16歲,按舊制除了本身可以扣除的50萬元外,還能額外多扣除200萬元,但在下修成年年齡到18歲後,距離成年只相差2年,等於只能額外扣除50萬元×2年=100萬元而已,相當於減少了100萬元的扣除額。
【房屋稅】滿18歲子女可單獨計算戶數,超過3戶仍能享有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房屋稅率為2.4至3.6%,但要是做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戶數在3戶以內,不需要特地將戶籍遷入該房屋,就可以申請到較優惠的自住住家用稅率1.2%。
而成年年齡下修後,若年滿18歲子女名下有一戶供自住使用,就會和父母的自住戶數分開計算。
舉例來說,王先生和太太與女兒總共持有4棟房屋,分別有直系親屬入住,照原本的房屋稅規定來看,只有3戶是能夠申請優惠稅率的,但等到王先生的女兒年滿18歲,且其中1戶登記在他名下後,就可以和王先生、太太原本的3戶分開計算,等於4戶都可以獲得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地合一稅又會受到怎樣的影響?第二頁繼續看,每一項變動都有案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