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決之道」方面,個人還是誠心建議已經退休、完全沒有固定收入的人,最好將自己的財產(主要是用做日常開銷的費用)交付信託,或是放在其他完全不要再有任何動用權的金融標的,例如即期年金險中。 (編輯推薦:一個人老後誰照顧?43歲退休的她連10年存50%薪水,將財產信託入住養生村!)
「信託」是長壽風險的最佳解藥
在此附帶一提的是:儘管終身還本型壽險,也一樣具有「活到老、領到老」的優勢。但是,由於保單預定利率不高,在「每月領取同樣金額」之下,購買終身還本型壽險的投入本金,要比購買即期年金險要高出很多。 (編輯推薦:存股獨鍾0056、00878?還是該買0050?達人3種策略這樣買,最速放大退休金)
但與保險相比,在退休後把資產交付信託,或是放在其他完全不要再有任何動用權的金融標的上,優點有二:
優點1:避免曝露在「被慫恿投資」的風險中
因為,只要民眾把錢存在銀行,並擁有100%的投資決定權,就只會把自己曝露在更高的投資風險當中。
理由很簡單,理專也得要生存。更何況,他們銷售金融商品給客戶,並收取相對的佣金回報,是完全天經地義的事。個人對此的看法是很中性的。因為在現有敘薪制度下,理專不靠佣金收入,又該如何養家糊口?
可以這麼說,正是現有金融機構的敘薪制度,才是造成投資人虧損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只要這樣的薪資結構一天不改,理財大眾擺在銀行裡的錢,就一定逃不掉「頻繁被理專要求轉換投資標的」的命運。個人認為其中唯一的差別只在於:有良心的理專,一年要求客戶轉換投資標的的次數,會比較低一些而已。儘管理專頻繁讓客戶轉換投資標的,不一定代表「投資績效一定為負」。但是至少,頻繁交易所產生的成本,一定會吃掉不少客戶原本該有的獲利才是。
在民眾與銀行簽定老人安養信託之後,信託委託人(客戶)就暫時將投資決定權,交給了信託受託人(銀行),而當投資決策權,不在民眾這一方時,銀行理專也就不會繼續再「慫恿客戶頻繁轉換投資標的」了。
又或是投保即期年金險保戶,在躉繳保費之後,就可以立刻從保險公司處,定時領取一筆「年金」。而且,這筆錢理論上就是「活到老,領到老」(保證給付期過後,有些保單給付會降低;超過約110歲之後,契約即終止),當事人至少比較不用擔心「退休金太快花完」的「長壽」風險,以及「自己亂投資,導致退休金大幅縮水或歸零」的風險。
不過,如果是年金險與信託進行比較,安養信託契約因為可以指定信託監察人,萬一委託人不幸發生事故(例如中風、失智)而無法「表示意思」時,受託銀行還可以按照監察人的指示,將資金匯往指定的帳戶中,讓資金100%運用在當事人身上,這是單純保險所做不到的。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投保即期年金險,再結合安養信託(保險金信託)。
優點2:避免退休後越來越高的「失智」風險
就算當事人「管得住自己不亂聽信他人的慫恿而投資」,但萬一自己不幸罹患失智(通常在初期,包括自己及周圍的家人,都不易提早發現;且過去的經驗顯示,「當事人失智」這件事,通常都是在財務嚴重受損之後才被發現),就給了有心人很大的「發揮」空間。當然,就算是民眾每一個月的生活費,還是有可能被騙或被挪用,只不過,由於金額最高的那筆錢,是擺在信託帳戶或保險之上,並不是掌握在當事人的手裡,這一大筆退休金,會被有心人一次騙光的機率並不太大。
簡單來說,「安養信託+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金錢信託」的運作模式,也許不能帶給當事人(委託人)「收益最大化」,但卻可以讓當事人,將「能夠事先避免發生的風險」降低。也就是說,萬一民眾在辦理信託後,不幸發生老失智失能時,就不用擔心財產遭人侵占或保險金移作他用。因為受託人(信託業者)會依照信託契約,依照委託人所規劃之方式進行管理,像是:每月撥付定額生活費供自己所用、支付安養機構或看護費用、代為支付水電費、稅金等。
此外,由於信託之後,財產已經移轉到受託銀行,可以避免這筆資產遭他人覬覦而挪用,更能符合老年安養的信託目的。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就曾表示:「老年生活如果只有財產沒有辦理信託,就如坊間所說,好像雨傘只撐開一半,還是有可能淋到雨」。所以,如果民眾擔心自己日後因為失能或失智,導致「無行為能力」而無法處理自己的資產,讓退休金100%用於自己身上,其實很適合提早透過「安養信託」,以進行退休規劃。
只不過,通常多數人都因為2個原因而不願採納這樣的建議!下一頁告訴你,退休前5個準備,把可能的損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