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屢屢遲到,雇主如何自保?
因現行的勞動法令加強保護勞工的工作權,無論是Lydia的個案或是這個旅行社的案例,雇主若想自保,就應先建立一套明確的出勤管理制度以及獎懲規定,把這些內容清清楚楚寫明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並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才能降低勞資糾紛風險。
以遲到為例,當員工遲到超過多少分鐘、次數達幾次,就記一支警告,若再犯就記申誡或記小過,長此以往,員工若依然故我再解僱對方,才算是符合「解僱最後手段」的原則。
上了法庭一切講究證據,為了避免日後爭議,當員工又遲到時,就不能只是口頭申誡,而要有白紙黑字的憑據,無論是實體的書面人事命令、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等,才不會空口無憑,吃了悶虧。
老闆可以這樣做
- 老闆可以針對員工遲到早退這段「未提供勞務」的時段「不計薪」,但一定要注意必須成比例,絕不能溢扣,如時薪為一百二十五元,若員工遲到一小時,老闆只能不給這一百二十五元的薪水,不能以遲到十分鐘扣一百元處分他。
- 若要以遲到為由開除員工,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建立一套明確的出勤管理制度以及獎懲規定,並清楚寫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才能與法有據。
- 為了避免日後爭議,當員工又遲到時不能只是口頭申誡,建議留下白紙黑字的憑據,如實體的書面人事命令、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等,才不會空口無憑。
本書摘自《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超白話從聘僱、管理工時、調動、資遣全方位解說勞動法規及處理辦法》/陳業鑫(律師、今周刊專欄作家)/天下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