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扣薪,小心違法!
不是「預扣」,而是「不計薪」
Lydia是俏麗美髮沙龍的設計師,她的技術不錯,但是有一個毛病讓老闆非常感冒,就是經常遲到。
她幾乎已經是遲到成習慣,每週都有兩、三天會遲到,根據打卡紀錄,兩年來竟然遲到了八十、九十次之多,有時候,不要說無法參與開店前的整理工作,甚至預約的客人都到了,Lydia還沒現身。
除了遲到,Lydia也很常以要接小孩為由早退,老闆是個很在乎守時觀念的人,覺得Lydia這種行徑根本就是薪水小偷!
忍無可忍之下,老闆祭出罰則,凡遲到早退者,每遲到或早退十分鐘就扣一百元,每個月遲到四次,就請自己走路!Lydia覺得這套新規則顯然是針對自己,非常不滿,反嗆老闆是違法扣薪。 (編輯推薦:約聘期滿離職,也可以要求資遣費!中年後再就業,這些合法權益要知道)
扣薪一定是違法,但可以選擇不計薪
很多服務業都會用所謂的「扣薪」作為管理員工的手段,我先把醜話說在前頭:扣薪很可能違法。
我們來看兩條法律,第一條是《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二條則是《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按照這兩條法規,老闆不可以因為要懲罰Lydia遲到早退就扣她薪水,但是,老闆可以針對Lydia遲到早退這段「未提供勞務」的時段「不發薪資」─注意,也就是「不計薪」,而不是「扣薪」,雖然在一般人看來,反正就是因為遲到少了一些薪水,但在法律上意義可大不相同。
所謂的工資是勞工工作獲得的報酬,勞工因為遲到,在某一段時間中無法提供對價的勞務,雇主當然可以不發給這段時間的工資,但一定要注意,必須成比例,絕不能溢扣,否則就是違法。
舉例來說,假設Lydia一個月薪水是三萬元,算起來一天的日薪就是一千元,除以每日八小時工時,算出的時薪為一百二十五元,若Lydia遲到一小時,老闆最多就只能不付她這一百二十五元薪水,祭出遲到十分鐘扣一百元這種不符合比例的罰則,就是明顯違法,就算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也是不合法,基本上任何與《勞基法》抵觸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編輯推薦:無薪假⋯其實有薪領!律師告訴你:勞工忽略這3點「恐吃大虧」)
員工遲到早退不能扣薪,那可以直接開除嗎?
Lydia的老闆可能會委屈抗議:若不能罰多一點錢,對慣性遲到者根本不痛不癢,完全沒有嚇阻作用;可是對經營者來說,某員工遲到,意味著其他員工必須分攤更多開店準備工作,難免造成其他同事心生不滿甚至抱怨,影響工作氣氛,更甚者,假設客人來了設計師還沒到,客人要是不高興,直接在Google打一星惡評,對店家傷害可就大了。面對這種缺乏紀律的員工,如果不能用「扣錢」罰她,那可以乾脆直接開除她嗎?
奉勸雇主千萬別一時怒急攻心就不依程序開除員工,萬一被告上法院,多半對雇主不利。過去曾經有過案例,有旅行社老闆把兩年內遲到九十七次的員工解僱,後來被員工告上法院,最後法院判老闆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重勞上字第十八號),不但必須讓員工復職,還要支付對方從解僱日至復職日這三年來的薪水,約新台幣三百三十三萬元。
高等法院會做出這樣的判決,是認為若員工有脫序行為,雇主應採漸進式懲處,比如說警告、申誡、記過、降職等方式來懲戒員工,若員工都不改正,雇主已經仁至義盡,於不得已的情況下解僱不願改正的員工,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但在上述旅行社這個案例中,雇主只是口頭勸誡後就決定開除Lydia,從法院的觀點來看,這不符合「解僱是最後手段」的原則,因此判決雇主敗訴。
遇到員工是「遲到狂」,雇主如何自保?律師的3個提醒請看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