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危險,勞工可行使退避權
有些工作即使在颱風天也非出勤不可,比如說,颱風天也必須報導災情的媒體從業人員、負責搶通電力或道路的工程人員,這些工作人員的雇主又該注意哪些事項?基本上,大原則就是四個字:「人命關天」。
雇主應該優先考慮勞工的人身安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按照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等安全衛生事項。而且,當勞工評估現場風險而行使「退避權」時,雇主不可以處罰他。
什麼叫作「退避權」?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當「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又或者當「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舉例來說,發生風災時,工程人員因為堤防潰堤、道路坍方去救災、搶修、搶通,但到了現場以後,發現現場狀況險象環生,落石不斷崩落,或是河水過於湍急,如果繼續工作可能會發生意外、受傷甚至送命,在這種情況下,勞工可以先自行停止作業,轉移陣地到比較安全的場所,等風險降低時再繼續作業,這種權利就叫作「退避權」。
當勞工因為要避險行使退避權,「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果雇主因為勞工行使退避權而秋後算帳,主管機關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老闆可以這樣做
- 居家工作期間遇到颱風假,員工還是必須出勤。若員工未請假又缺勤,老闆可以記曠職,更可以不給當日工資。
- 若工作內容會受到颱風天影響而危及員工生命,老闆應主動告知員工停止業務,例如外送員等,否則可能觸法。
- 若是颱風天仍必須出勤的工作,如媒體從業人員、電力搶修員等,執行業務時若判斷狀況可能危及生命,可行使退避權暫時停止工作,雇主不可事後追究責任。
本書摘自《懂一點法律2勞資少糾紛,經營更輕鬆:釐清聘雇、薪資、工時到解雇等管理問題,勞資不對立、不吃虧》/陳業鑫(律師)/天下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