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之前先思考必要性
正因為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訂定限制相當多,再加上此條款對員工來說是一種極大的壓力,很可能因此造成反效果,導致勞資爭議頻頻發生。
建議在與員工簽訂條款前,可以先仔細評估,該員工是否真的重要到必須用合約來限制他的工作自由?公司是否願意在他身上,投入實質的訓練成本或補償金?若確定要簽,就必須要在勞動契約中清楚列出相關條件,並且將培訓成本、久任獎金的紀錄妥善備存,若將來真的發生爭議,也能提出周全的備審資料。
過去法院曾有一個判決,就要求公司在最低服務年限的賠償金額上,最高僅能依照「實際為勞工支出之訓練費用」訂定,要求公司提供訓練成本資料表、訓練費用一覽表等資料,憑此來設定賠償金額,絕不是公司想開多高就開多高。
而且,公司也不能在對方提離職時,從應給的薪水裡扣除賠償費用,因為依照《勞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薪資必須要全額支付給勞工,不得預扣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賠償金額應該另外支付,不能擅自扣除,否則也將因違反《勞基法》規定,被處以新台幣兩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如果員工不是自己離職,而是「被資遣或解僱」,算不算違約?這時候就要看被資遣的原因,除非這名員工是因為自己的過錯,如犯罪、嚴重違反勞動契約等情形而被開除,才能算是違約;如果員工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或業務調整等問題被資遣,公司就不能向員工要求違約金。
站在公司的立場,員工的流動率是愈低愈好,沒有企業希望自己花費大筆心力在培訓上,最後被競爭對手挖牆角,淪為免費的「人才搖籃」。因此,學習如何在雙贏的前提下,簽訂合理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絕對有其必要,這才是穩住關鍵人才的根本之道。
本書摘自《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超白話從聘僱、管理工時、調動、資遣全方位解說勞動法規及處理辦法》/陳業鑫(律師、今周刊專欄作家)/天下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