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問題評估條款合理性
至於要用什麼標準來評估,公司訂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合理?因為業種差異大,狀況也不同,並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可以衡量。不過,《勞基法》有提供四個參考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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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專業技術培訓為期多久?需要花多少成本?
如果公司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期間很短暫,例如只有一個月,甚至幾天,卻要求員工受訓後必須在公司待滿三年才能離職,這樣的時間比例就算是失衡,通常不會被法律所接受。
再者是這項培訓究竟需要花費多少成本?如果這項訓練真的非常專業、昂貴,像是機師培訓這類專業課程及執照考取,可能需要花費一兩年時間及上百萬元培訓成本,那麼訂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當然就非常合理。
要特別注意的是,只有跟「專業」相關的培訓,才符合訂立最低服務年限的條件,如果僅是為了讓員工能夠融入工作體系、了解業務流程的公司內部課程,就不能算是專業培訓。 -
這個職位或類似職務容不容易找到替代的人力?
按照常理而言,除非是相當重要的職位或是難以取代的人力,才會以最低服務年限來留住員工。如果是不須專業技能或門檻較低較容易找到替代人力的職位,像是門市接待人員、業務人員或客服人員等,就沒有限制服務年限的必要性。 -
雇主提供勞工補償金?
上面曾經提到,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一個「互利」關係的條款,公司要員工留下,當然也要給予相對應的補償及好處,條款才算有效。過去曾有案例,一間公司雇用工程師,每個月多支付六千元的補償金,要求對方至少待滿三年後才能離開,法院因此判定這個條款合理且有效,但若金額很低,就會有爭議。 -
合約條件是否合理?
像是約定的年限多長?約定的違約金多少?是否有其他附帶條件?這個指標通常會參照上面三個指標作為依據,例如公司支付高額的培訓成本及久任獎金,那麼服務年限長一點、違約金高一點,就不算過分;但如果這個員工僅僅接受了短期的訓練,也並非位居要職,卻被要求支付高額的違約金,那麼法院當然會認為此條款有違比例原則,很有可能會直接判決條款無效、或是酌減違約金金額。
我們可以用本章開頭的情境案例套進這四個問題來檢視,為什麼A公司最後無法拿到一百萬違約金,僅能拿回六萬元的培訓成本?
首先,A公司提供給這名新人的培訓為期半年,課程約花費公司六萬元的成本。其次,研發人員雖然不好找,但也不至於十分稀缺,尤其這位員工才新進公司不到一年,資歷並不深,仍算是高替代性的員工。而且,A公司並沒有提供這位員工補償金,卻要求員工留任長達三年,違約金更高達一百萬元,明顯不合理。
雖然每位法官的判定標準並不一致,但就一般的標準來看,這個案例的確在最低服務年限的時間,以及賠償金上都違反合理性原則,並沒有達到「互利」,最後法院才會判決這名員工只須賠償公司成本。
如果員工不是自己離職,而是「被資遣或解僱」,算不算違約?公司可以向員工要求違約金?繼續看下一頁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