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人員不是找來就算數,四種狀況可用
究竟在什麼情形下,才可以合法地用定期契約聘用約聘人員呢?
根據《勞基法》第九條規定,有四種狀況公司可以和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期滿後公司可以合法的解雇員工,且不必支付資遣費:
一、臨時性工作:即我們常說的臨時工。這種臨時人力事出突然,而且是「任務結束後就不再存在」的工作。例如公司的倉庫淹水了,為了清運泡水的物品必須臨時聘請額外的清潔工幫忙,這種就算是臨時工作,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二、短期性工作:指可以預期結束時間的短期工作。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公司同事請產假,必須聘請一位職務代理人,一旦原同事產假結束之後,這個代理人的職務就告一段落,這種情況也可以合法的雇用約聘人員。
三、季節性工作:有些工作具有季節性。好比受到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的影響,只在某段時間需要人力。例如農夫在春天至秋天期間需要人力協助採收作物,但冬天就沒有這個需求,那麼他就可以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採收完成後就自動解雇。
四、特定性工作:如同專案工作一樣,是在特定期間內、因為特定目的而出現的工作。例如公司要建置一套ERP系統,聘用了一位專職的建置工程人員,而當系統完成之後,該工程師的任務便已消失,這種情形也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不過,在這裡要注意的是,定期契約都有時間上的限制。臨時工作與短期性工作最多都不能超過半年;季節性工作不能超過九個月;特定性工作則是不能多於一年,若超過一年,必須事先向勞工局核備。如果你和約聘人員的定期契約上,超過了這些時間限制,就不會被法律承認,而會直接被視為正職員工,需要依照《勞基法》才能解雇。
另外,雖然約聘人員只是公司的短暫過客,但你必須要有一個基本的認知:這些約聘人員受到的法律保障跟正職人員一模一樣,包括加班、特休、勞健保、退休金提撥等,全都得比照正職人員的待遇,不能因為約聘的身分而剝奪他的權利,否則企業可以被處以兩萬元至三十萬元的罰鍰,主管們必須特別注意。
專案性質工作最適合定期契約
現在讓我們回到文章一開始提到的案例,David為了衝刺業績而雇用了三位約聘人員,一年過後,他決定只留下一位轉正職,其他兩位則是不續聘,這樣是否符合定期契約的條件?
首先,光是簽訂一年的期限,就已經不符合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及季節性工作的時間條件;再者,這三位員工從事的工作也不屬於專案,而是公司常態性的業務,因此的確不符合定期契約特定性工作的條件。
在這種情況下,這三位員工在法律上其實算是正職人員,即使約定期滿,L公司仍必須依照《勞基法》恢復他們的工作或是給予資遣費。
本書摘自《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超白話從聘僱、管理工時、調動、資遣全方位解說勞動法規及處理辦法》/陳業鑫(律師、今周刊專欄作家)/天下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