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建議:
「陳阿姨可以和銀行成立安養信託。而在目前她還健康時就先規劃,我們還能觀察對於信託契約的運作,有無需要調整之處?」
因此,透過筆者和合作的幾家銀行信託部討論後,選擇適合陳阿姨的受託銀行。
並且,筆者和受託銀行信託部,共同規劃信託條款內容之後,陳阿姨將一筆現金做為信託財產,放入A銀行信託部,成立自益安養信託。
並和銀行約定:「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可以放定存及符合陳阿姨風險承受等級的基金投資(筆者註:因此,信託財產仍有變大的可能)。」
給付方式:
- 未來(給付起始日,可以設定),每月定期定額從信託財產,給付陳阿姨5萬元作為生活費;
- 若遇到陳阿姨認知能力出現狀況,包含:失智、失能...等需要長照情況時,
則請擔任共同監察人的筆者及大女兒,把關並指示受託銀行,將款項給付到符合信託條款的長照機構,並審核相關長照醫療費用支出,作為特殊給付。
同時也經過筆者建議在契約中約定:「未來生病時,如果家人幫自己聲請監護宣告,法院選出的監護人不管是誰,監護人也無權終止信託關係,不能把錢拿回來由監護人自己管理。」
如此一來,信託財產,仍然必須按照信託契約及陳阿姨選任的監察人,也就是筆者及大女兒的指示管理,可以避免監護人監守自盜的風險,真正落實陳阿姨希望把信託財產用在自己身上,照顧自己的目的。
照顧品質的把關,則透過筆者在長照領域的經驗,給予建議並落實在條款中,可以避免未來孩子們意見不合時的爭議。也讓陳阿姨未來可能的主要照顧者(可能就如自己一樣,是最願意付出最孝順的孩子),少了一些困擾!
同時,善用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幫自己守護一筆老本!
任何有心人士,在信託契約的設計保障下,也不可以趁陳阿姨未來如果生病時,把信託財產拐騙贈與給自己!
以上,就是陳阿姨為自己預備一個安心有保障的未來規劃,給您參考。若您也和陳阿姨一樣,想好好愛自己,幫自己預作準備,歡迎來找筆者聊聊!
參考資料:
- 信託法第12條
I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III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粉絲專頁授權轉載,原文出處:退休安養信託幫您預備一個安心的未來-天使律師吳挺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