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遺囑的撤回跟視為撤回,在法律上還有其他幾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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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例如:你可以寫一份新的遺囑,然後內容寫到要撤回舊遺囑的一部分內容或全部。但不能以口頭或一般的書面表示,否則這樣是不會發生撤回遺囑的效力。 -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例如:遺囑人在立遺囑後,又將原本遺囑中說要分給誰的房子賣掉或送給其他人,則原本遺囑中所寫的這部分內容,會當然視為撤回。 -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例如: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後,就故意把遺囑拿去碎紙機碾碎,或是直接在遺囑上記明廢棄的意思,這樣遺囑都會被視為撤回,而不會再發生原本遺囑應有的效力。
本文摘自《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李志正(政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采實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