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不到最後一面,只問財產
「從小大哥就是我們家最會念書的小孩,爸媽也用盡所有資源跟財力去栽培他,讓他從建中、台大,一路念到美國長春藤名校的博士,但哥哥去了美國後,就沒有再回來台灣了。我們能體諒他在美國有工作、家庭,但他每年除了農曆過年回來幾天,平常都不會回台灣,爸爸過世後,大哥甚至連過年都不回來了,就連我們通知他媽媽住院臥病在床、狀況不好,大哥也沒有回來探望。」W女說道。
「妳媽媽都沒有說什麼嗎?」律師問道。
「一開始,媽媽還會幫大哥找藉口,說大哥可能是因為工作太忙,所以沒有辦法回來看她,但三年、五年過去了,大哥還是沒回來,媽媽最後也死心了。媽媽生前請我錄下一段影片,指責大哥的不孝,以及對我們其他孩子的虧欠,並表明大哥不得繼承她的遺產,希望以後我們能讓大哥知道媽媽對他有多心寒。」W女說。
「大哥直到媽媽過世後才回台灣,但一見面,開口卻是問我們媽媽身後有留下什麼財產。我真替媽媽感到不值。」W女接著說道。
「既然這樣,那你們將來可以請法院去調大哥的入出境資料,證明妳大哥這幾年都沒有回來探視媽媽,而且妳媽媽留下的影片也可以證明,她曾表示妳大哥不得繼承她的遺產,這樣就算妳大哥想繼承也繼承不到了。」律師把可以主張喪失繼承權的理由,說明給W女聽。 (編輯推薦:有欠債還能繼承遺產嗎?律師告訴你怎樣的情況既合法、又不被銀行強制執行)
法律視角 —
喪失繼承權的兩大要件
有關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主要規定在《民法》第1145條第1項: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其中,第2∼4款,如果經被繼承人原諒,則繼承權不喪失。前文案例,主要涉及的是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依照這一款的規定,構成喪失繼承權的要件有二項:
-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
- 須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
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虐待」之情事,是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凡毆打被繼承人,或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予扶養,都構成虐待。至於是否為重大虐待或侮辱,則須再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評價、衡量。
若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子女)沒有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去探視,一般法院都認為,依照我國重視孝道倫理,足以認為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的痛苦,也認為是重大虐待的行為。
回到前文案例,因為W女的媽媽終年臥病在床,但W女的大哥沒有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卻至媽媽過世為止,始終都沒有前往探視,使媽媽精神上感受到莫大的痛苦,法院實務判決通常會認為,這樣已經符合所謂的「重大虐待」。 (編輯推薦:過世前移轉財產,可以少繳遺產稅?一件事搞錯反而多繳一倍稅金)
W女的媽媽生前,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也留下一段影片指責大兒子的不孝,並明確表示大兒子不得繼承她的遺產,所以依據法律規定,大兒子的繼承權會因此喪失。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前文《民法》第1145條第1項前4款,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在法律上可能會發生的狀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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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的宣告。
例如:孩子故意拿刀殺死父母親,或攻擊其他同為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就算沒有人死亡,但只要受到法院判刑的宣告,加害者的繼承權也會因此喪失。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例如:以欺騙或暴力的手段逼迫父母寫遺囑,將財產全部指定給自己繼承。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例如:以欺騙或脅迫的手段妨害父母親立遺囑,以避免父母將財產都指定給其他兄弟姊妹繼承。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
例如:假造遺囑或故意藏匿遺囑,甚至湮滅、毀棄被繼承人所作成的遺囑。
以上這四種狀況,不孝繼承人的不法、不道德的行為,將受到法律上的制裁,也就是剝奪他的繼承權。
本文摘自《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李志正(政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采實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