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繳遺產稅?超過辦理期限,恐多付滯納金及利息
不管是手頭沒有錢負擔遺產稅,還是繼承人爭產談不攏,導致超過遺產稅繳納期限,從《遺產及贈與稅法》來看,這些稅金可能連補帶罰。過去就有媳婦接受公公贈與的上億股權,但她卻避而不繳的案例,最後該名婦女的不動產和儲蓄型保險全數被徵收,一共繳納稅額與罰緩共5,200萬元之多。
那如果錢就是不夠繳遺產稅,到底怎麼辦?首先先來了解遺產稅繳納的期限。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必須在被繼承人過世的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等到收到納稅通知書後,便要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
要是沒有在期限內完成繳款的話,每超過2天就得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則會對納稅義務人實施「強制執行」的手段,也就是強制徵收財產,甚至還要從滯納期滿的隔天起,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的那天止,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利率,依日加計利息徵收。
【相關法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可以先拿遺產的存款繳遺產稅嗎?手頭錢不夠繳遺產稅,兩招有解
面對高額的遺產稅,除了手頭款項不夠外,有些人更是抱著「先讓其他兄弟姊妹去繳稅,我就可以不花一毛拿到遺產」的心態,但其實只要運用兩招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就可以避免得先花錢繳稅、才能拿到遺產的問題! (編輯推薦:爸爸驟逝留下哪些遺產債務,他一問三不知!為何50+要定期整理資產?秒懂國稅局不會告訴你的事)
1.多數決同意,即可用遺產繳遺產稅
當繼承人們都沒有能力代墊遺產稅時,就可以考慮申請直接以遺產中的存款來抵繳遺產稅的作法,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只要取得過半數的繼承人同意,並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或是沒有超過半數的繼承人同意、但同意的繼承人所分配到的遺產達2/3,就可以申請使用「被繼承人的存款」來繳納遺產稅,大大減少負擔稅額所造成的壓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
2.實物抵繳
要是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而納稅義務人不願意或無法繳清款項的話,則可以採「實物抵繳」的方式,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的部分,申請把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像是道路、土地或農田等,都可以拿來抵繳遺產稅。
但根據《住展房屋網》的提醒,在申請實物抵繳前,應該要以遺產中的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同等現金的項目來優先繳稅,若現金部分繳完後還是不夠,才能夠申請以實物抵繳,並不是納稅義務人的錢不夠就可以申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