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什麼事?
媒體報導,桃園市中壢區一名民眾在路上突然被警察攔檢,並質問「你是誰?」、「你從哪裡來?」、「你要幹麼?」、「有沒有帶證件?」、「你叫什麼名字?」
但他認為沒有回答的必要,因此拒絕提供個資,其後雙方發生拉扯、後來被警察上銬,而拉扯的過程中當事人疑似辱罵員警「蠢」,被警察以妨害公務為由逮捕。後來,這位民眾也控告警察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強制、傷害等罪。 (編輯推薦:去餐廳順便充電?律師提醒:為省一點電費可能賠更多!嚴重還要背刑事責任)
二○二一年,檢察官在偵辦以後,雙雙不起訴,但這個案子也重新引起人們對警察盤查的關注。
警察可不可以隨便盤查你?
警察可以隨便盤查路人嗎?答案是不行。
大法官曾經說過,不管是路檢、盤查還是取締,警察臨檢都要有法律的明確規範。法律並沒有授權警察可以有「不顧時間、地點、對象」任意臨檢的權力。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且「告知事由」,否則人民可以拒絕。
此外,警察只有兩種情形「必要時」可以查驗人民身分:
- 有「合理理由」懷疑人民「與犯罪有關」。
- 為了「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
如果人民認為警察沒有依法行使職權,而且權利被警察侵害了,此時宜提出「異議」,並要求警察製作紀錄,事後也可以訴請行政救濟。
話雖如此,一般人面對警察臨檢時,可能會被警察的話術矇騙,一時腦波弱就被臨檢了。現在就來和大家說,這些情況下警察能不能臨檢:
公共場所
警察可以在公共場所臨檢,但前提是某個人必須讓警察產生發生危害的合理懷疑。簡單來說,不是某個穿著隨便的人轉頭看警察一眼,就可以把他攔下來臨檢。
旅館
旅館雖然不是你家,但在你住進去的當下,就屬於你的私人空間,任何人——包括警察——都不能闖入。即使警察進入旅館,也必須要在「發生危害的合理懷疑」下,像是有證據指出房裡的人正在犯罪,才能發動臨檢。
沒做壞事為什麼不給看後車廂?
即使被攔下來了,警察也不能隨便看你的後車廂。
除非被臨檢的人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的物品,否則警察原則上不能順勢檢查身體或攜帶的物品。這個例外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警察和附近民眾的安全(例如防止被檢查的人突然舉槍),換句話說,在這個目的之外,警察並不能隨意發動檢查。 (編輯推薦:見義勇為救人為何反挨告?怎樣才能自保?律師呂秋遠:救人先把法律放一邊)
配合一下又不會怎麼樣?
當然不行,《警察職權行使法》也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時候,當場表達異議。
若警察同意人民的異議,必須立即停止或更正行為;若不同意,則人民可以請求警察記錄異議理由,日後提起行政救濟的時候可以作為證明。
最重要的是,警察面對人民的異議,不可以隨便用一句「配合一下又不會怎樣」敷衍過去。
我也是看法白才想到:為什麼有這些規定?
臨檢之所以有這麼多規定,其實有個故事。
有一位李先生,跟他母親以及弟弟住在台北市社子,原本家中有一間小工廠,但後來也收起來了。李先生在一九九八年某日,出門去吃東西,吃完後正當行走在橋上準備返家時,碰到警察進行臨檢,並要求他拿出證件。
他覺得很奇怪,每天在家附近走來走去都不用帶證件,所以他直接拒絕,並且準備要離開,但警察又不肯讓他走,他只好嘴巴一直嘟囔著:「走路不用帶證件!」
警察當然不耐煩,直接開始進行搜索,李先生一生氣,直接開罵:「幹你娘!搜什麼搜!」李先生這樣辱罵警察,並且還動手動腳,當場就被帶回警局,並且打給他弟弟,叫他來處理一下。
弟弟到了警局之後,不斷向警察解釋,並且道歉,表示哥哥精神有問題。但因為警察不採信,並且在警訊的過程中,李先生非常茫然,答非所問,甚至還被帶到地下室按指紋,李先生在這樣的過程中嚇到不行。
最後李先生被以妨害公務起訴,雖然一審無罪,但最後還是改判拘役二十天確定,並且緩刑兩年。
李先生的弟弟雖然只有國中畢業,但因為也曾發生過法律上的糾紛,所以自己苦讀法律的書籍打過官司。
他覺得法律這樣規定,十分不公平,他不能接受自己的哥哥被法律這樣對待。於是他翻閱法律書籍,並且到處找免費的法律諮詢,其中還得到碰壁的答案,讓他非常難過。但即使如此,他更不願放棄,他絕對要幫哥哥討一個公道!
直到後來找到張炳煌律師,他和同事范文清律師合作寫出了釋憲聲請書,在二○○一年大法官做出釋字535號解釋,才終於打贏這場法律持久戰。
大法官在釋字535號中認為,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另外在對人實施臨檢部分則明定,「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
公務很容易妨害嗎?
新聞上常看到警察動輒以「妨害公務」逮捕人,但公務真的有那麼容易妨害嗎?
高等法院曾經明確說過,要成立妨害公務罪的前提,必須有一個「合法」的公務。而法條也規定,妨害公務罪是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反之,如果公務員不是「依法執行職務」,此時的強暴、脅迫行為就不會成立妨害公務罪。
沒有問題為什麼要被臨檢?
每當類似的事件發生時,總有「如果沒有犯法,幹麼怕警察」之類的聲音出現。但反過來想:「如果沒有問題,幹麼要被臨檢?」
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對維持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而言當然非常重要,但並不代表可以不受監督、不受拘束地任意侵害人民權利。作為法治國家,人民不必擔心警察突然沒來由的「臨檢」,應該是最基本的要求。
本文摘自《法律歸法律?:熱門新聞話題中的法律爭議,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律白話文運動(人民法律新媒體)/時報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