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想到: 誹謗罪為什麼合憲?
妨害名譽罪要不要廢除,一直是法律界爭論不休的問題。
主張廢除的人認為,妨害名譽罪是用刑法來管制言論,已經過度侵害言論自由。
在過去,誹謗罪曾經被送上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宣告違憲。但是大法官最後給我們「誹謗罪合憲」的結果。
大法官說,言論自由的目的是「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功能得以發揮」,固然很重要,國家也應該要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但相對地,在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不是不能對言論自由做出合理的限制。
而言論自由的限制手段,要直接採取刑事處罰,或單純只用民事賠償,還是要從各種因素綜合考量,不能單純認為誹謗罪的存在就是違憲。大法官也覺得,如果只有民事賠償,可能造成「罵人只要賠錢了事就好」的觀念,使得有錢人就肆無忌憚地罵人。
也因此,誹謗罪的存在,其實就是為了保護個人在法律上的利益而存在,並沒有違反憲法的規定。而新法也規定,如果基於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以下原因,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記事,而為適當載述。
本文摘自《法律歸法律?:熱門新聞話題中的法律爭議,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律白話文運動(人民法律新媒體)/時報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