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是某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的經理,二○一九年某天,因為某個大樓主委要求更換管理組長產生爭執,T前往處理後,要求警察把現場所有人當現行犯處理。這時在場的住戶S說「那不是你認定的啦」,T回「你懂個屁啊」,S跟著嗆了一句「你懂個屁啊」,T於是罵了一句白痴,這兩個字害他被S告上法院。一審獲判無罪,二審被改判有罪,後來T上訴到最高法院,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妨害名譽罪
刑法的「妨害名譽罪」有兩種: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指的是「抽象的謾罵」,誹謗罪指的是「具體的指摘」。這是什麼意思呢? (編輯推薦:爸爸留房給大哥、幫二哥出頭期款,卻一毛錢都不借我...黃大米:爸爸4個字解鎖我一輩子的叛逆)
【誹謗罪】「誹謗罪」指的是用具體的言論去指摘別人。
跟公然侮辱罪的抽象謾罵不同,誹謗罪的具體言論,意思是這句話現實上有「存在的可能」,可以去檢驗他是否與事實相符。比如說你在某餐廳網頁底下留言「這家餐廳衛生非常差,廚師都一邊煮菜一邊幫老鼠挖鼻屎再彈進鍋子裡」,這就是一段可以去檢驗真實性的言論,假設店家沒有這麼做,你就有可能涉及誹謗罪。
【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是指用粗鄙的言語、圖畫、動作等方式罵人。所謂的「侮辱」必須是直接用抽象的言語罵人、嘲笑或其他貶低別人的行為。
也就是難以檢驗言論是不是與事實相符的,普遍會算是侮辱的範疇。像是白痴、蠢蛋這種罵人的詞彙,很難界定到底人要笨到什麼程度、做了什麼傻事,才會算是白痴、蠢蛋,因此無法檢驗罵人白痴、蠢蛋到底是不是符於事實,那使用這樣的字眼來罵人就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
而公然的意思是「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能看到聽到,跟Facebook開地球不太一樣,所以即使你貼文鎖好友(除非你真的沒朋友),還是會落入所謂「特定多數人能看到」的「公開」。
而且在這個截圖比刪文還要快的時代,曾經有法院判決提到,雖然被告的貼文鎖好友,但馬上就有人截圖傳給當事人看,顯示訊息傳播的速度快到無法擋。
回到前面的那個故事,最高法院認為,公然侮辱罪的存在,是「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必須在兩者之間衡量,決定誰該退讓。不能直接用「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這種簡單的連接方式,否則會有違憲的可能。
那麼,要怎麼衡量呢?最高法院提出了兩個階段的判斷方式:
- 詮釋行為人講出這句話的意涵。
- 再從言論自由與限制言論自由所要保護的法益之間進行利益衡量。
最高法院提到,在第一階段的詮釋,不能斷章取義,要對於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的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的場所等整體狀況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
什麼是多義性解釋呢?最高法院提到,像是「幹」除了侮辱別人之外,可能還有這些用法:
- 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的發語詞,像是:「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
- 作為宣洩之詞,像是:「幹!真衰。」
第二階段,要把與個案有關的一切世事納入考量,像是被害人挑釁,而以言語回擊,屬於人性的自然反應。畢竟「相罵無好話」,且各種負面詞語粗鄙、低俗的程度不一,不是全部都構成公然侮辱。在這種情形,被害人就應該要更能忍受。
換句話說,這種客觀判斷,必須從第三人的角度來看,是不是貶損被害人的人格或人性尊嚴,而且到了難以忍受的程度,來決定退縮言論自由的保障到名譽權之後。
因此,二審法院判決的時候沒有用上面的標準檢驗T罵出「白痴」的語境,最高法院認為判決違法,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妨害名譽罪要不要廢除,其實一直是法律界爭論不休的問題。第二頁告訴你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