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3330萬元免遺產稅?保險稅務最大的誤區
市場上流傳已久「保險金3330萬內免稅」,你以為是免遺產稅嗎?這是大誤會,3330萬其實是《最低稅負條例》中關於《特定保險給付》的免稅額,所以是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一起申報的。 (編輯推薦:媽媽幫女兒買儲蓄險,保險金留給兒女平分?小心3大漏洞要繳贈與稅、遺產稅!)
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須留意最低稅負制
依《所得稅法》第4條,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無論是身故保險金,或是還本型保險給付生存保險金,皆免納所得稅。保險給付雖然免納所得稅,但須注意是否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當「受益人」領取「特定的保險給付」時,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是否應繳交「最低稅負」的所得稅。 (編輯推薦:仔仔夫妻遭詐3447萬保險金!手法曝光竟是保險經紀人用這藉口私吞現金)
「特定保險給付」需要同時符合以下3原則的保險給付:
- 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訂定的保險契約。
-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
-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
同時符合這3要件的保單,「生存給付」全數計入。而「死亡給付」保險金的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的死亡給付」保險金可以扣除3330萬元後的數額,和海外所得等項,一起納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中,計算最低稅負。
這就是市場上流傳已久「保險金3330萬」的真相。
舉例讓你秒懂:
林先生在110年度領取的4筆保險給付,是否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呢?
第1筆、林先生因車禍意外領取之傷害保險給付30萬。
→因為是傷害險理賠,不是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所以不是「特定保險給付」
第2筆、94年1月1日訂立,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林先生之母,身故受益人為林先生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00萬元。
→「最低稅負條例」是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所以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之人壽保險給付,不屬於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範圍。
第3筆、95年12月1日訂立,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林先生之母,身故受益人為林先生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500萬元。
→第3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林母受益人林先生,因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所以死亡理賠3500萬元可以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餘額170萬元,計入110年度甲君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申報。
第4筆、103年12月1日訂立,要保人為林先生之父滿期金受益人為林先生,6年期的人壽保險,滿期給付600萬元。
→第4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林父滿期金受益人林先生,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滿期給付,因為不是死亡給付,林先生領取的滿期保險金6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漏報「特定保險給付」的罰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特定保險給付,導致有短漏報基本稅額,將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當領取保險給付,確認是否符合《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符合規定的「特定保險給付」應計入受益人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並與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合併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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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廖嘉紅(R姐),擁有國家級人身及財產雙證照,超過20年保險經紀人經歷。更多精采文章請關注臉書粉絲專頁: R姐的保險理財小宇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