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日,救與不救在法律上仍有不同的觀點,過去台灣也有「好心被雷親」的案例。持有緊急救護技術員執照的朱姓女子幫抽搐休克的同事進行CPR,成功挽回一命,但事後卻慘遭對方指責「為什麼CPR時把她弄傷」,還揚言要對朱女提告,讓她感到十分無奈。究竟面對緊急狀況,到底該救還是不該救?
為救人破窗、CPR壓斷肋骨會觸法?記住這幾件事被告也能自保
根據《法律百科》的分析,路人救人確實有可能被告,特別是與對方毫無關係、沒有法律義務的前提下,使用AED、實施PCR或破門、破窗而入等,若對方在急救過程中受傷、仍不幸身亡,又或是其他家屬對房屋受損有所不滿,當事人便可能遭刑法或民法究責。
想避免搬石頭砸自己腳的情形,最好在救人時多留下一些證據,例如你曾經打電話通報過119、向周圍的路人徵求聯絡方式等,都是日後能拿出來當作「自己的行為是有幫助、也有必要」的證明。
要是對方真的提告也不要緊張,現行刑法第24條、民法第150條第1項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的規定都有保障救援時的意外,簡單來說,見義勇為救人的確被告的可能,但只要符合條件,就有機會免責,不過知名律師呂秋遠也在臉書發文提醒,只要檢察官或法官認為你的營救是判斷錯誤、避難過當,即便援引這些規定,仍然有可能要賠錢。
【相關法條】
- 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民法第150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第1項: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見死不救也可能會挨告?當事者的「保證人地位」成責罰關鍵
既然救人有可能被告,那是不是見死不救就沒事了?以專業律師的說法,現行的遺棄罪主要分成「無義務者之遺棄罪」及「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兩大類:
▶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根據玉鼎法律事務所發表的文章指出,當需要救助的人與幫忙的行為人毫無關係,像是這次新聞的案例,儘管吳男當作沒看到林志穎的車禍現場、直接掉頭就走,也不會構成犯罪,但要是特地將對方移動到別的地方,導致他難以獲救、影響生命危險,就會觸犯刑法第293條的「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編輯推薦:名醫蘇怡寧被8旬老父控告棄養!律師告訴你構成遺棄罪必須要件:少這點就告不成)
▶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一旦行為人對於求救的人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等義務,也就是具有「保證人地位」的話,就算沒有刻意移動對方的位置、只是單純視若無睹,也會觸犯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然而很多人以為保證人地位就是父母對兒女、配偶等親屬關係,實際上沒這麼簡單!先前雷丘律師就曾其著作《小心,原來這樣也有事!》中提到幾個常見的保證人地位:
- 基於法令,例如消防隊員在執行公務時,依法令有救助的義務。
- 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例如保姆對於所照顧小孩的保護義務。
- 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例如家長對小孩的保護照顧義務。
- 基於危險共同體,例如朋友相約一起登山,彼此間的照顧義務。
- 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例如獒犬等大型犬的主人,對於被咬傷者的救助義務。
- 基於危險前行為,例如開車不小心撞傷人,駕駛對傷者的救助義務。
- 基於場所管理者,例如商業場所(如賣場、餐廳),管理者有維護消費者在場所內活動安全的義務。
生命價值遠比法律還重要!律師:一旦出手,就可能要付出對應代價
救與不救都可能犯錯,難免讓人產生疑問:到底該不該幫忙那些急需協助的人?呂秋遠律師在臉書發文表示,考慮完法律,有些人真的會喪失去拯救路人的決心,但多數人在事件發生的當下,不會去想到刑法、緊急醫療救護法等那麼多的規定,我們只會想到「快救他」,這也是我們作為人的高貴心性。
此外,呂律師也提醒民眾「法律本身沒有錯」,就算再怎麼想要救人,也要衡量自己的能力,不要把不是屬於自己的責任攬上身,同時如果決定要承擔責任,就要有心理準備去接受對應的代價,他認為:「這個社會需要的,並不是掉頭就走,而是那份人類高貴品質的互助良善,不是嗎?」
最後,知名律師王志得也在臉書發文分析林志穎事件的利弊,呼籲民眾不要因為一時之間找不到該負責的人,就在沒有任何證據的狀況之下提告當初幫助你的人,除了難以獲得想要的賠償外,還會讓社會風氣越來越傾向保護自己、沒有人敢去救助需要幫助的人,他也感嘆自己在路上遇到車禍意外,一定會前去幫忙,為的只是有一天換他需要幫助的時候,仍有路人願意停下來伸出援手。
參考資料:
看時事學知識!見義勇為救人為何還挨告?怎樣能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