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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遺囑只能長得像這樣……
很多人在「未知生,焉知死」的傳統觀念下,會避諱在生前提早就自己的財產作分配。但是,實務上層出不窮的爭產案件告訴我們一件事:還是趁自己意識還清醒、表達能力良好時,早點準備吧! (編輯推薦:妹妹走了,就在她獨居的家裡…呂秋遠:如果你決定獨居一輩子,請做好10件事)
【遺囑的法定要件】台灣遺囑的法定作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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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公證遺囑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
密封遺囑
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需注意的是,口授遺囑因為是處於較危急時所做的遺囑,在要件上也較為簡便,因此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編輯推薦:我死後留給孩子的錢,可能敗在前夫手裡!律師一張圖教你用「遺囑信託」照顧子女)
立哪種遺囑比較有利?
這是大家最常問律師的問題,就上面幾種遺囑做成方式,我認為在預算可及時,「公證遺囑」會比「代筆遺囑」更好,「代筆遺囑」又比「自書遺囑」或「口授遺囑」爭議性更低。
雖然自書遺囑跟口授遺囑,只要形式要件符合,證據保全方法(例如:錄音錄影)做好,效力並無差異,但是因為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的見證人數較多(幾個證人同時說謊的機會比較少吧?),日後繼承人爭執的機會跟風險就更低了。 (編輯推薦:爸爸驟逝留下哪些遺產債務,他一問三不知!為何50+要定期整理資產?秒懂國稅局不會告訴你的事)
哪些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法律規定不能當遺囑見證人者如下: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子女或祖父母)。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可別千萬找有利害關係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當證人,否則遺囑效力就喪失了。
本文摘自《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楊晴翔(律師)/悅知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