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如此,婦人甚至還在同一天前往女婿的住處,同樣在住處外大聲指責女婿有外遇。
而這樣的行為也讓女婿工作受到極大影響,女婿忍無可忍之下,便對自己的岳母提告誹謗,並且還向岳母請求損害其名譽的賠償。
親人間的誹謗也有責任嗎?怎樣的行為才算誹謗?
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的第310條,只要是有意圖散布給公眾聽聞,便去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而符合這樣的行為時,就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不過我們通常聽到與毀壞他人名譽相關的行為時,第一個想到的應該會是公然侮辱,那麼究竟「侮辱」跟「誹謗」的差異在哪裡呢?
跟侮辱不同,誹謗是有針對人說出具體事實,而侮辱則是較為抽象地去謾罵。
例如因為與鄰居發生糾紛,就對著對方破口大罵三字經、比中指,這樣並非以特定事實作為毀壞他人聲譽的行為,主要會被歸類為侮辱。
而像是前面案例中提到的婦人,她是直接指摘自己的女婿在外有女人,而這樣針對某件事情去攻擊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則是誹謗的範疇。
此外,誹謗罪的成立與否還是有相關的前提,那就是誹謗的內容是不是有關於公共利益,並且要能夠證明所述之事是真實的。
因此, 如果只是為了宣洩個人的糾紛,無論是金錢或是感情方面,雖然事情都是真實的,但這樣的敘述與公共利益並無相關聯,因此仍會造成他人名譽受到損害。
而婦人其實只是因為不滿女婿要與女兒離婚,完全不知道也未確認女婿是否真的有外遇,只是因為女婿選擇分居就認為女婿在外有其他女人,並無法去證明女婿是否真的有與其他異性產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
就因為情緒太過衝動便隨意去亂說女婿性的感情狀態,絲毫沒有去顧及女婿的名譽尊嚴,隨意指摘不實之事情;並且女婿外遇這件事情就算是真的,並且婦人也能夠證實,但這件事情實際上公共利益是毫無相干的,主要還是個人間的感情糾紛,因此,這樣的行為就會符合我們前面提到誹謗的成立要件。
雖然能夠理解婦人希望女兒的婚姻順遂,然而以這樣的方式來嘗試去嚇退女婿做決定顯然不是個好方法,不僅讓事情越變越糟,自己還得面臨刑罰及賠償,並且還讓雙方關係決裂,無論從什麼角度來看,絕對是雙輸的局面。
本文獲黃靖芸律師授權轉載/更多文章請見「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臉書粉絲專頁
作者簡介:黃靖芸,執業律師。希望自己能傳遞溫暖,改善大眾對「法律人」的刻板記憶,現任家事專科律師,民事求償律師,也擔任刑事辯護人。更期許能透過簡單直白的文字,分享更多法律知識與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