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三:拋棄繼承只用嘴巴講講
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有限卻債臺高築,可能還有很多看不到的債務冰山,繼承人另須考量拋棄繼承。然而一般人常誤以為只要跟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說自己不要繼承,抑或是對外宣稱斷絕親屬關係,這樣就算是拋棄繼承,但卻忽略拋棄繼承須依法按時進行特定的程序。
依民法相關規定, 繼承人可以拋棄其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可以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參見民法第1174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參見民法第1175條)。基上,辦理拋棄繼承須依法定時限向法院為之,還要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依繼承順位應為繼承之人(應繼分拋棄之歸屬可參見民法第1176條)。關於拋棄繼承聲明狀之格式可參照司法院網站所示(參見附錄七)。
自己拋棄繼承還不夠,還要通知自己拋棄繼承後,該應繼分依法歸屬之其他繼承之人,例如父親死亡後,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之大哥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會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人之母親及弟妹。如此一來,該歸屬之人才會注意到自己也需要辦理拋棄,而不致於橫生意外之債。
而若是其他應繼承之人是自己的子女,更須要一併幫他們辦理拋棄,才不會讓債務隔代遺傳,禍延子孫。若是得為繼承之人都拋棄遺產,則遺產於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遺產繼承避免債留子孫
社會上常見有人因賭博或投資借款而負債累累,其親人乃聲稱斷絕親屬關係,拒絕再幫忙還債,可說是人倫悲劇。
另據109年3月間的新聞報導,西班牙國王費利佩六世放棄繼承父親卡洛斯一世的個人財產,以與深陷財務醜聞的父王劃清界線。以上均凸顯一個人走完一生固然會累積相當財產,但也可能產生不少的負債與壞名聲。後
代子孫未必會希望概括繼承長輩所有的一切財富與「財負」,「負二代」比富二代更難承受上一代留下來的恩怨情仇,宜善用法律機制避免債留子孫!
本文摘自《高年級法律課──從財產規劃到安養照護,從避免受騙到規劃繼承,律師教您如何有個圓滿人生》/陳佑寰/三民出版